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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婴保健技术服务工作制度与职责.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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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总则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是保障母婴健康的重要工作,为规范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行为,提高服务质量,保障母婴安全,特制定本工作制度与职责。本制度适用于开展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

二、工作制度

(一)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许可制度

1.从事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助产技术、终止妊娠手术和结扎手术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必须符合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条件和技术标准,并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

2.医疗保健机构申请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许可,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申请登记书》;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其副本;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相应科目及人员的配备情况;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规章制度;

-审批机关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3.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对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决定:

-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4.医疗保健机构必须在许可范围内开展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严禁超范围执业。

(二)母婴保健技术人员资格认定制度

1.从事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人员,必须取得相应的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

2.母婴保健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分为理论考试和实践技能考核。理论考试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统一组织,实践技能考核由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实施。

3.申请母婴保健技术人员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具有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

-经过母婴保健技术培训,并取得省级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

4.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考试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符合条件的人员组织考试,考试合格的,颁发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

5.母婴保健技术人员应当按照考核合格的范围从事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不得超范围执业。

(三)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质量管理制度

1.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质量管理体系,加强对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全过程管理。

2.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制定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质量控制标准,定期对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质量进行检查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3.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加强对母婴保健技术人员的培训和考核,提高技术人员的业务水平和服务质量。

4.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建立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档案,对每一例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进行详细记录,包括服务项目、服务时间、服务人员、服务对象等信息,档案应当保存至少15年。

5.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定期对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档案进行整理和分析,总结经验教训,不断改进服务质量。

(四)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信息管理制度

1.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建立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信息管理制度,及时、准确、完整地记录和上报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信息。

2.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信息包括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助产技术、终止妊娠手术、结扎手术等服务的相关信息,以及母婴死亡、孕产妇死亡、婴儿死亡等信息。

3.医疗保健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的格式和内容,定期将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信息上报当地卫生行政部门。上报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瞒报、漏报、虚报。

4.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信息数据库,对上报的信息进行汇总、分析和利用,为制定母婴保健工作政策和措施提供科学依据。

5.医疗保健机构应当保护母婴保健技术服务对象的隐私,不得泄露服务对象的个人信息。

(五)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监督管理制度

1.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监督管理,定期对医疗保健机构的母婴保健技术服务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2.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许可情况、人员资格情况、服务质量情况、信息上报情况等。

3.卫生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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