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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随着居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越来越多的人在城市拥有自己的房屋。与此同时,业主与物业公司的交流也更加频繁。物业公司为业主提供方便、舒适的居住环境之外,与业主之间存在矛盾也不可避免,如业主遭到第三人侵犯其财产权以及人身权利,物业公司是否负有安全保障责任,是否属于安保义务人的范畴。业主在遭受第三人侵权之后,因违法行为人无法寻得或者找到以后无法支付赔偿的费用,业主往往会以物业公司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为由将物业公司作为被告诉至法庭。此时,物业公司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成为了争议的焦点。
在此种情况下,争议的主体主要为:受侵害的业主、侵权的第三人与物业公司。第三人直接造成业主的财产或人身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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