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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设计招标文件示范文本
(2025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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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制说明
一、为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设计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电子招标投标办法》、《标准设计招标文件(2017版)》等有关法规政策,结合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设计招标投标活动的实际情况,制定《河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设计招标文件示范文本(2025版)》(以下简称示范文本)。
二、本示范文本适用于河北省行政区域内采用资格后审的依法必须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设计招标。
三、示范文本的主要编写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4.《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5.《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省九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54号);
6.《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七部委令第12号);
7.《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八部委令第2号);
8.《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七部委令第11号);
9.《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7号);
10.《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0号);
11.《电子招标投标办法》(八部委令第20号);
12.《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33号);
13.《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改委令第16号);
14.《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市〔2008〕63号发布,2019年修订);
15.《标准设计招标文件(2017版)》(发改法规〔2017〕1606号);
16.《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监管的指导意见》(建市规〔2019〕11号);
17.《关于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资金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若干意见的补充通知》(冀建建市函〔2019〕77号);
18.《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和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实施工作的通知》(发改办法规〔2020〕770号);
19.《关于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若干意见》(发改法规规〔2022〕1117号);
20.《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创新完善体制机制推动招标投标市场规范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4〕21号);
21.其他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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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说明
一、总体要求
1.在河北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设计招标采用资格后审的,招标人应使用本示范文本编制招标文件。
2.招标人应严格落实公开公平公正和充分竞争原则,对潜在投标人的资质、业绩、人员执业资格等资格条件和信用等招标要求的整体设置进行合理性预估,确保具备同等竞争条件的潜在投标人的数量。
平等对待不同地区、所有制形式的经营主体。不得根据投标人取得业绩的区域、所有制形式以及规模、注册地址、注册资金、市场占有率、负债率、净资产规模等设置差异性得分或限制潜在投标人;不准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斥或限制投标竞争的行为。
3.括号加斜体字部分为提示性内容,由招标人选择或填写相关内容,有下划线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空白部分,由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实际情况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填写;确实不需要填写内容的,用“/”标示。“□”为选择性条款,如需选用则在“□”内打勾。
4.除“可选择部分、下划线空白部分、斜体字部分”由招标人根据实际情况填写外,其他文字不得改动。
5.招标项目使用本范本时,交易平台、开标地点、纸质及电子招标投标文件获取(下载)和递交(上传)地址、投标保证金账户等内容可根据实际情况修改。
6.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在招标公告发布前招标文件提交有关行政监督部门。鼓励招标人在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文件前在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公示。
7.鼓励招标人开展“不见面开标”、“电子远程异地评标”等电子化、数字化手段在招投标过程中运用。
8.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投标须知前附表10.1中集中载明否决投标条款。
二、招标公告部分(或投标邀请书)
(一)招标项目基本信息
1.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及规模。应与固定资产投资批复内容一致。
2.建成时间、资金来源、投资比例。按固定资产投资批复等前期审批资料填写。
3.项目业主。即本招标项目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4.招标人。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规定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5.代理机构。为本次招标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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