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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征收拆迁补偿案例 .pdf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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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征收拆迁补偿案例--第1页

土地征收拆迁补偿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8月29日公布了10件有代表性的人民法院征收拆迁典型案例,这批案件

均为2013年1月1日后作出的“民告官”行政诉讼案件生效裁判。这10大案例中,有5

件涉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2件涉及房屋征收决定,2件涉及房屋强制拆迁,1件涉及违法

建筑拆除。其中,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被法院判决依法撤销或确认违法的有6件。

六、霍某某诉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一)基本案情

上海市顺昌路281-283号283#二层统间系原告霍某某租赁的公有房屋,房屋类型旧里,

房屋用途为居住,居住面积11.9平方米,折合建筑面积18.33平方米。该户在册户口4人,

即霍某某、孙某某、陈某某、孙某。因旧城区改建需要,2012年6月2日,被告上海市黄

浦区人民政府作出黄府征[2012]2号房屋征收决定,原告户居住房屋位于征收范围内。因原

告户认为其户经营公司,被告应当对其给予非居住房屋补偿,致征收双方未能在签约期限内

达成征收补偿协议。2013年4月11日,房屋征收部门即第三人上海市黄浦区住房保障和房

屋管理局向被告报请作出征收补偿决定。被告受理后于2013年4月16日召开审理协调会,

因原告户自行离开会场致协调不成。被告经审查核实相关证据材料,于2013年4月23日作

出沪黄府房征补[2013]010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认定原告户被征收房屋为居住房屋,决定:

一、房屋征收部门以房屋产权调换的方式补偿公有房屋承租人霍某某户,用于产权调换房屋

地址为上海市徐汇区东兰路121弄3号204室,霍某某户支付房屋征收部门差价款

476,706.84元;二、房屋征收部门给予霍某某户各项补贴、奖励费等共计492,150元,家

用设施移装费按实结算,签约搬迁奖励费按搬迁日期结算;三、霍某某户应在收到房屋征收

补偿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搬迁至上述产权调换房屋地址,将被征收房屋腾空。

原告不服该征收补偿决定,向上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上海市人民政府经复议维

持该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原告仍不服,遂向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

被诉征收补偿决定。

(二)裁判结果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具有作出被诉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行政职权,被诉房

屋征收补偿决定行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规范正确,未损害原告户的合法权益。本案的主要

争议在于原告户的被征收房屋性质应认定为居住房屋还是非居住房屋。经查,孙慰萱为法定

代表人的上海杨林基隆投资有限公司、上海基隆生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均为本市金

山区,虽经营地址登记为本市顺昌路281号,但两公司的营业期限自2003年12月至2008

年12月止,且原告承租公房的性质为居住。原告要求被告就孙慰萱经营公司给予补偿缺乏

法律依据,征收补偿方案亦无此规定,被诉征收补偿决定对其以居住房屋进行补偿于法有据。

据此,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宣判后,各方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

(三)典型意义

土地征收拆迁补偿案例--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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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典型意义在于:对如何界定被征收房屋是否属于居住房屋、进而适用不同补偿标准

具有积极的借鉴意义。实践中,老百姓最关注的“按什么标准补”的前提往往是“房屋属于

什么性质和用途”,这方面争议很多。法院在实践中通常依据房产登记证件所载明的用途认

定房屋性质,但如果载明用途与被征收人的主张不一致,需要其提供营业执照和其他相关证

据佐证,才有可能酌定不同补偿标准。本案中原告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涉案房屋系非居住

房屋,故法院不支持其诉讼请求。

七、毛某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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