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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及税收政策业务培训.ppt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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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管中的税收政策问题解析解析:?B集团将8宗划拨土地置换到A股份有限公司,根据现行契税政策,这一过程涉及到两个环节的契税:一是土地变性环节,即由划拨地变为出让地环节。财税[2012]4号文件第十条规定,以国家作价出资(入股)方式承受原改制重组企业、事业单位划拨用地的,不属上述规定的免税范围,对承受方应按规定征收契税。因此,B集团应按规定缴纳契税,其计税依据为为补交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及相关费用,在本案中具体为土地评估备案价9500万元的25%,即2375万元。二是置换环节。A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承受方,是这一环节的契税纳税人,其计税依据为土地的成交价格,在本案中具体为土地评估备案价9500万元。考虑到A股份有限公司承受土地土地使用权的特殊情况(即该公司上市时被注入了大量不良不实资产,债务包袱沉重,受到证券监管部门的重点关注,并提出限期整改,B集团据此在省政府同意的情况下,对不良不实资产进行置换),从用好用足用活政策,服务地方经济发展的思路出发,税务部门和财政部门经过多次研究,形成如下意见:(一)A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的免税理由不充分。首先,行政性调整、划拨国有土地、房屋权属免税的范围仅限于国有产权主体之间,A股份有限公司是上市公司,不符合相关条件;其次,相关资料显示,A股份有限公司主要是接收8宗土地,而不是整体收购相关企业,不能适用财税[2012]4号文件第五条之规定。(二)从依法治税和充分考虑客观实际,保障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出发,财税部门形成如下处理意见:1、土地由划拨地变性为出让地环节应依法征收契税。计税依据为补缴的土地使用权出让费用或者土地收益,应按规定缴纳契税95万元(9500×25%×4%)。2、考虑到8宗土地是为置换初始上市时投入的不良不实资产,可视为在发起设立时就投入,财税[2012]4号文件第一条第二款规定:“非公司制国有独资企业或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以其部分资产与他人组建新公司,且该国有独资企业(公司)在新设公司中所占股份超过50%的,对新设公司承受该国有独资企业(公司)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B集团占A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达到72%,超过50%,因此对A股份有限公司承受B集团的土地可以免征契税。试点纳税人在2013年7月31日之前签订的尚未执行完毕的有形动产租赁合同,在合同到期日之前继续按照现行营业税政策规定缴纳营业税。A例如:某设备租赁公司2013年5月1日将一批施工用的脚手架租赁给某建安企业,合同约定租期为一年。合同到期日2014年4月30日。B根据规定,上述合同执行期间仍按营业税规定征收营业税。C试点前发生的业务处理三、营改增有关业务衔接试点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按照营业税政策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因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足以抵减允许扣除项目金额,截至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尚未扣除的部分,不得在计算试点纳税人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后的销售额时予以抵减,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营业税。试点纳税人按照第1点规定继续缴纳营业税的有形动产租赁服务,不适用本项规定。根据上述规定,要求各征收机关对差额征收营业税的试点纳税人进行上门辅导,把问题解决在试点实施之日前。010302三、营改增有关业务衔接试点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在2013年7月31日前已缴纳营业税,2013年8月1日后因发生退款减除营业额的,向主管地税机关申请退还已缴纳的营业税。01试点纳税人2013年7月31日前提供的应税劳务,因税收检查等原因需要补缴税款的,应按照现行营业税政策规定补缴营业税。涉及需要补开发票的,开具地税机关监制的发票。02三、营改增有关业务衔接三、营改增有关业务衔接征管数据交接后应注意的问题1、征管数据交接不等于征管交接。按全国统一部署8月1日才是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日,“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应按税款所属期的纳税期限缴纳税款,即试点纳税人自2013年8月1日起提供的应税服务,应按规定向国税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在此之前提供的应税劳务,仍应按原规定向地税机关申报缴纳营业税。12013年8月31日前对“营改增:纳税户进行一次营业税费结算,清缴欠缴的营业税费,出具税收结算报告,清算资料作为征管档案统一装订;2纳税人2013年8月1日前提供的应税服务,因税收检查等原因需要补缴税款的,应按照现行营业税政策规定向原主管地税机关补缴营业税;3纳税人在8月1日前已向地税机关缴清2013年全年营业税税款的,2013年底以前所需普通发票应向主管地税机关申请领用;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领用普通发票的,应按规定申报缴纳增值税。认真做好税收结算与发票缴销工作。三、营改增有关业务衔接三、营改增有关业务衔接(4)纳税人使用的冠名普通发票、出租车发票和税控收款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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