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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型消防站建设标准及各项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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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型消防站建设标准

为进一步强化微型消防站建设、管理,推动社区和社会单位落实消防主体责任,强化社区和单位日常消防安全管理,提升火灾防控和应急处置能力,制定本标准。各地可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参照本标准执行。

第一章微型消防站分类

1.1微型消防站的分类

根据《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微型消防站建设标准(试行)》和《社区微型消防站建设标准(试行)》,结合我区消防工作实际,将微型消防站分为消防重点单位、社区和便民警务站微型消防站三种形式。

第二章微型消防站建设标准

2.1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微型消防站

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暂行规定》必须建立专职消防队的重点单位外,其他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均应建设“有人员、有器材、有战斗力”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微型消防站。

2.1.1

2.1.1.1等级划分。

重点单位微型消防站分为一级微型消防站和二级微型消防站。

2.1.1.2规模划分。

1.达到以下规模或范围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应建设一级微型消防站:

(1)建筑总面积50000平方米以上100000平米以下或者总占地面积在100000平方米以上经营易燃可燃商品的商场、市场

(2)总储量10000立方米以上20000立方米以下的甲、乙类可燃气体和总储量30000立方米以上100000立方米以下

(3)总储量50000吨以上的粮库,总储量10000吨以上20000吨以下的棉花储存、加工场所,总储量50000立方米以上200000立方米以下的木材堆场,以及储存总价值2000万元以上的其他可燃物品仓库、堆场

注:上述规定中的“以上”包含本数,“以下”不包含本数。

2.除应设立一级微型消防站单位外的其他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建立二级微型消防站。

3.多家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存在于同一栋建筑内,且共用消防控制室的,可集中建设一个微型消防站,但微型消防站的规模应按照建筑内规模最大、火灾危险性最高的单位建设。

2.1.2选址

微型消防站的选址应符合下列条件:

1.应设在单位内便于人员、车辆迅速出动的部位;

2.单位内有生产、贮存危险化学品单位的,应设置在常年主导风向的上风或侧风处,且宜建设在办公区、生活区。

3.微型消防站应具备值班备勤室、器材库等业务用房,配备消防车的微型消防站还应该设置消防车库。微型消防站的场地和用房,可在满足使用功能需要的前提下,设置在单位建筑内恰当位置,可与消防控制室合用。具备条件的单位,可单独设置。

4.微型消防站内应设外线电话、广播及应急照明。

2.1.3人员配备

2.1.3.1

1.微型消防站消防员配备数量不应低于表1的规定。

2.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内部员工少于6人的,所有人员全部为微型消防站消防队员。

表1单位消防员配备数量

微型消防站类别

一级微型消防站

二级微型消防站

单位消防员总人数

10

6

2.1.3.2

1.微型消防站应设站长、副站长、消防员、控制室值班员等岗位,站长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兼任。

2.微型消防站每班(组)应由不少于2名消防巡查员和2名控制室值班员组成,并设班(组)长1名。2名消防巡查员负责灭火行动与巡查备勤工作,2名控制室值班员负责消防监控室值班工作。

2.1.3.3从业条件

1.单位消防员应身体健康,年满18周岁。

2.单位消防员应经培训合格后上岗,并应在当地消防部门备案。培训内容包括消防法律法规、火灾预防和扑救及应急救援业务。

2.1.4装备配备

1.装备配备应满足扑救本单位内火灾和应急救援的需要。

2.消防员防护装备由基本防护装备和特种防护装备组成。

3.消防车辆、微型消防站消防队员个人防护装备、灭火及应急救援器材、通讯器材等装备器材配备,其品种及数量可参考《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的规定,但不应低于表2的规定要求。所配备的各类装备器材应符合相关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要求。微型消防站的配备消防车辆,载水量不宜小于1.5t。

4.微型消防站应在建筑内和各建筑之间分区域设置消防应急战备柜,并配置相应消防器材。

(1)高层公共建筑内应分区域设置消防应急战备柜,楼层间隔不宜大于10层,总数不宜少于2个;

(2)超高层建筑应在每个避难层设置1个消防应急战备柜;

(3)建筑间的器材放置点,应满足备勤人员从器材存放点到达任意事故现场不超过2分钟的要求。

表2重点单位微型消防站车辆器材装备配备标准

序号

类别

器材名称

单位

配备标准

一级

微型消防站

二级

微型消防站

1

消防车

消防车

≥1辆

选配

2

灭火

器材

细水雾灭火装置

≥2具

选配

3

ABC型干粉灭火器(≥4公斤装)

≥20具

≥10具

4

水枪

≥4把

2把

5

强光照明灯

2具

2具

6

水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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