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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妇幼保健院医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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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妇幼保健院医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为科学规范、高效有序地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救治工作,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一、总则

(一)预案所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以下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严重水灾、火灾、特大车祸、爆炸事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

(二)本预案是根据国家、省、市规章制度制定的。在执行中必须服从上级卫生计生主管部门的指挥。

(三)结合整合卫生资源的要求,无条件服从上级卫生计生主管部门的调动和安排。

(四)突发事件应急工作应当坚持“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的方针。

(五)医院设立应对突发事件专项资金,所有专项资金列入本年度财务预算。用于组织开展防治突发事件相关科学研究,主要包括急救设施完善、急救人才培训、突发事件流行病学调查、卫生防护等有关物资、设备设施的储备与完善等。

(六)依据国家政策,对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医护人员,给予适当的补助和保健津贴;对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做出贡献的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因参与应急处理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

二、预防与应急准备

(一)为加强对突发事件的组织与领导,医院成立突发事件应急处理领导小组及各类急救小组。院长担任领导小组组长,领导小组全权负责疫情突发后所有应急处理工作,负责督促、检查急诊和抢险救灾的各项工作的落实。有关部门和小组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

1.突发事件应急处理领导小组

组长:

副组长:

成员:

2.通讯联络组:

组长:

成员:

3.救护组

组长:

成员:、急诊科医护人员

4.后勤保障组

组长:

成员:**司机班人员

5.安全保卫组

组长:

成员:保卫科人员

(二)建立突发事件预防控制体系。

1.对早期发现的潜在隐患以及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依据医院有关制度和程序及时报告。

2.建立突发事件信息的收集、分析、报告、通报制度。

3.抓好突发事件应急处理专业队伍的建设和培训。

4.制定并实施对全院职工开展突发事件应急知识教育计划,增强全体人员对突发事件的防范意识和应对能力。

5.配备相应的医疗救治药物、技术、设备和人员,提高院前急救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的救治能力。

三、应急处理

(一)突发事件发生后,院突发事件领导小组迅速对突发事件进行综合评估,初步判断突发事件的类型,明确是否启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意见。

(二)应急预案启动后,各小组应当根据预案规定的职责要求,服从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的统一指挥,立即到达规定岗位,履行职责。

(三)急诊科及门诊各科室应当严格落实“首诊负责制”,对在突发事件中致病的人员提供医疗救护和现场救援。对就诊患者必须接诊治疗,并书写详细、完整的病历记录;对需要转送的患者,应当按照规定将患者及其病历记录转送至接诊的或者指定的医疗机构。并结合疫情,采取相应卫生防护措施,防止交叉感染和污染。

(四)根据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需要,突发事件应急临场指挥部有权紧急调集人员、储备的物资、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必要时,配合市区行政部门进行人员疏散或者隔离,并可以依法对传染病疫区实行封锁。

(五)感染科、医务科、护理部等职能部门应当对突发事件现场等采取控制措施,宣传突发事件防治知识,及时对易受感染的人群和其他易受损害的人群采取应急接种、预防性投药、群体防护等措施。

(六)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医护人员,应当按照突发事件的要求,采取防护措施,并在专业人员的指导下进行工作。

(七)医务人员应当配合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部门指定的专业技术机构,开展突发事件的调查、采样、技术分析和检验。

(八)对新发现的突发传染病、不明原因的群体性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事件,立即上报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并采取控制措施。

(九)对收治的传染病患者、疑似传染病患者,依法报告**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对传染病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切断传播途径,防止扩散。

四、突发事件信息报告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规定,在2h内,向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1.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传染病暴发、流行的;

2.发生或者发现不明原因的群体性疾病的;

3.发生传染病菌种、毒种丢失的;

4.发生或者可能发生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事件的;

5.发生重大火灾、水灾、特大爆炸、车祸及其他重大伤害事件。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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