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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和司法审判——以刘涌案为例--第1页
媒体和司法审判:应该如何平衡?-[论文]
2004-03-30
以刘涌案为例
徐迅律师去年在北京的一次研讨会上发表文章,报道她在这一年一连参加了四次有关媒体和司法的学术研
讨活动,指出有关媒体和司法两者之间的冲突和平衡,乃是2003年中国新闻界和法律界的一个热点问题。
我虽然没有参加这么多的研讨活动,但是仅从这一年新闻媒介上的报道热点,例如孙大午案、刘涌案、宝
马车肇事案等等,也无不在不同程度上看到了媒介和司法之间的互动作用。其中刘涌案,历时两年,一波
三折,尤为不可多得的典型个案。检阅此案有关报道和评论,颇有感悟,谨撰此文,就教于诸位。
一、媒介影响司法审判主要是设置议题
媒介是不是会影响司法审判?这首先不是理论问题,而是一个事实问题。
且看刘涌案:辽宁省高级法院二审改判刘涌死缓公布一个星期后,上海的《外滩画报》首先发表质疑,《北
京青年报》《南方都市报》《南方周末》等报刊迅速跟进,互联网上评论如潮,尔后才有最高法院的提审和
改判,媒介舆论对司法的影响,是谁也无法否认的。
那么这种影响,是不是可以认为是“民意干预司法独立”、甚至是“舆论杀人”呢?我不这样认为。最高法
院的判决书,洋洋一万八千余言,罗列被告人所有犯罪事实和证据以及判决的理由,其中特别是对足以判
处死刑的“直接或者指使、授意他人持刀、持枪实施故意伤害犯罪,致1人死亡,5人重伤并造成4人严重残
疾”的罪行,作了详细叙述,并且逐条驳回了被告人和辩护人的辩护理由,这是基于事实和法律作出的独
立判决,显然不是“民意”的“干预”的结果。
有的人对原二审改判理由“不能从根本上排除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存在刑讯逼供情况”仍然表示存疑,以
为再审判决还不足以排除这个“不能排除”。其实再审判决书排除刑讯逼供的理由,不但有证人证言,还有
2000-2001年长达一年的39份体检书证,事实和理由应该是充分的。何况原二审以“不能排除”为由予以
改判,本来就是缺乏法律依据的。因为只有在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况下,亦即受到指控的一方负有证明它不
存在的责任的情况下,才能从“不能排除”推定事实成立;而举证责任倒置必须以法律规定。陈兴良教授建
议对刑讯逼供的指控应该实行举证责任倒置,我完全赞同,但这只是学理意见,在中国即便是非常权威的
学术意见,也不能具有法律效力。本案从一审到二审,相隔八个月,二审法院如要查实刑讯逼供,应该是
有时间的,而“不能排除”也就是不能证实,不能证实的事怎么可以作为判案的依据呢?从这点看,再审予
以撤销也是理所当然的。
媒介的议题设置(agendasetting)功能是当代传播学的一大发现。本文在很大程度上是借用这个词语。在
刘涌案中媒介对司法审判的影响,正是在于它向司法提出了议题。《外滩画报》是一家创办不久的大众化报
纸,既没有公权力背景,也不具有任何法律专业色彩,但是它登出一篇《对刘涌改判死缓的质疑》却不胫
而走,迅速为众多报纸和网站转载,响应热烈,成为公众关注的热点,这说明了什么呢?传播学的议题设
置理论肯定了媒介的议题设置功能,但对这种功能如何发挥作用还是略而未详。而从哲学的眼光来看,媒
介的议题只有反映了广大民众的愿望、需求,才能为社会所关注;媒介和社会乃是一种互动的关系。刘涌
案的讨论说明了我国民众对司法公正的关心和当家作主的主人翁意识的增强,同时也说明了这个二审改判
确实存在着可以研究的问题,要不然,一审判决为什么没有引起这样的讨论呢?最高法院当然必须接受这
个议题,没有理由漠然置之,这是它的职责。
媒体和司法审判——以刘涌案为例--第1页
媒体和司法审判——以刘涌案为例--第2页
然而,媒介对司法审判的影响也仅限于此。《对刘涌改判死缓的质疑》等最初的几篇文章仅仅是质疑,对二
审判决“不能排除”、“具体情况”之类的说法提出疑问,并没有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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