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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作业安全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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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总则

(一)目的

为加强特种作业安全管理,防止和减少特种作业事故,保障员工生命安全和企业财产安全,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二)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本企业内特种作业的安全管理。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的生命健康及周围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

(三)引用文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

3.相关行业安全规程及标准

二、特种作业的定义和范围

(一)定义

特种作业是指在劳动过程中容易发生伤亡事故,对操作者本人,尤其对他人和周围设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的作业。

(二)范围

1.电工作业,包括高压电工作业、低压电工作业、电力电缆作业、继电保护作业、电气试验作业、防爆电气作业等。

2.焊接与热切割作业,包括熔化焊接与热切割作业、压力焊作业、钎焊作业等。

3.高处作业,包括一级高处作业、二级高处作业、三级高处作业、特级高处作业。

4.制冷与空调作业,包括制冷与空调设备运行操作作业、制冷与空调设备安装修理作业。

5.煤矿安全作业,包括煤矿井下电气作业、煤矿井下爆破作业、煤矿安全监测监控作业、煤矿瓦斯检查作业、煤矿安全检查作业、煤矿提升机操作作业、煤矿采煤机(掘进机)操作作业、煤矿瓦斯抽采作业、煤矿防突作业、煤矿探放水作业等。

6.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作业,包括金属非金属矿井通风作业、尾矿作业、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检查作业、金属非金属矿山提升机操作作业、金属非金属矿山支柱作业、金属非金属矿山井下电气作业、金属非金属矿山排水作业、金属非金属矿山爆破作业等。

7.石油天然气安全作业,包括司钻作业等。

8.冶金(有色)生产安全作业,包括煤气作业等。

9.危险化学品安全作业,包括光气及光气化工艺作业、氯碱电解工艺作业、氯化工艺作业、硝化工艺作业、合成氨工艺作业、裂解(裂化)工艺作业、氟化工艺作业、加氢工艺作业、重氮化工艺作业、氧化工艺作业、过氧化工艺作业、胺基化工艺作业、磺化工艺作业、聚合工艺作业、烷基化工艺作业、化工自动化控制仪表作业等。

10.烟花爆竹安全作业,包括烟火药制造作业、黑火药制造作业、引火线制造作业、烟花爆竹产品涉药作业、烟花爆竹储存作业等。

11.有限空间安全作业,如封闭或部分封闭,与外界相对隔离,出入口较为狭窄,作业人员不能长时间在内工作,自然通风不良,易造成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质积聚或氧含量不足的空间作业。

12.应急救援作业,如矿山救护等。

三、特种作业人员管理

(一)资格要求

1.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年满18周岁,且不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

2.经社区或者县级以上医疗机构体检健康合格,并无妨碍从事特种作业的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症、精神病、痴呆症以及其他疾病和生理缺陷。

3.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4.具备必要的安全技术知识与技能。

5.相应特种作业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培训与考核

1.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以下简称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2.企业应制定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计划,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培训机构进行培训。培训内容应包括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技能。

3.培训机构应按照国家统一的培训大纲和教材进行培训,确保培训质量。培训结束后,应组织学员参加考核。

4.特种作业操作证考核分为理论考试和实际操作考试两部分。考试合格的,由考核发证机关颁发特种作业操作证;考试不合格的,允许补考1次。经补考仍不合格的,重新参加相应的安全技术培训。

(三)证书复审

1.特种作业操作证每3年复审1次。

2.特种作业人员在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内,连续从事本工种10年以上,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经原考核发证机关或者从业所在地考核发证机关同意,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复审时间可以延长至每6年1次。

3.特种作业人员需要复审的,应当在期满前60日内,由本人或者用人单位向原考核发证机关或者从业所在地考核发证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4.复审内容包括健康检查、违章作业记录检查、安全生产新知识和事故案例教育、本工种安全知识考试。

5.复审不合格的,经补考仍不合格或者逾期未复审的,特种作业操作证失效。

(四)档案管理

1.企业应为特种作业人员建立个人安全档案,档案内容包括特种作业人员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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