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效力案例分析模板.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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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效力案例分析

一、无权处分造成民事行为效力未定

[案情]

甲乙为弟兄关系,父母早亡,另无弟兄姐妹,均未结婚。甲外出经商,托乙照看房屋,乙因赌博欠债,无力还款,竟以自己名义将该房屋出卖给丙,双方签署了房屋买卖协议,约定5月9日一同办理过户登记手续。5月5日甲因她事回家,知晓此事,未表示反对,但因心脏病忽然发作,不治而亡。5月6日,丙因另外购置了廉价房屋,欲不推行与乙买卖协议,提出该房屋不属于乙全部,故买卖协议无效。遂与乙发生争议。

[问题]

1.在甲死亡以前,乙与丙所签署协议效力怎样?为何?

2.本案应怎样处理?为何?

[答案及解析]

1.乙以自己名义与丙所签署协议为效力未定协议。无处分权人签订协议为效力未定协议。依《协议法》第51条要求,无处分权人处分她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人签订协议后取得处分权,该协议有效。也就是说,无处分权人在未取得处分权时与她人签订协议为效力未定协议。该协议假如权利人本人给予拒绝,则为无效协议;假如权利人本人事后给予追认,或者无处分权人事后取得处分权,则该协议为有效协议。本案中,乙并非房屋全部些人而以自己名义将甲房屋出售与丙,所以所签订协议为效力未定协议。甲知此事以后,未表示反对,后甲因心脏病发作忽然死亡,乙因继承而取得该房屋全部权,所以该协议可视为有效协议。

2.丙应推行该房屋买卖协议,不然应负担违约责任。因为乙因继承而取得了房屋全部

权。乙与丙签订房屋买卖协议为效力未定协议,因为甲死亡,其无其她第一次序继承人,所以,其遗产应由作为其第二次序继承人弟兄乙继承,乙因继承而取得了该房屋全部权,所以含有了处分权,其与丙所签署协议,依《协议法》第51条要求为有效协议。据此,丙应该依据双方约定推行协议,不然应依法负担违约责任。

二、无权代理造成民事行为效力未定

[案情]

甲企业经营范围为建材销售,一次,其业务员张某外出到乙企业采购一批装饰用花岗岩时,发觉乙企业恰好有一批铝材要出售,张某见价格适宜,就与乙企业协商:即使此次并没有得到购置铝材授权,但相信企业也很需要这批材料,愿与乙企业先签署买卖协议,等回企业后再确定。乙企业表示同意。双方签署了铝材买卖协议。张某回企业后未及将此事汇报企业,又被派出签署另外协议。乙企业等候两天后,发觉没有回复,遂特快信函催告甲企业于收到信函后5日内追认并推行该协议。该信函因为邮局传输原因未能准期抵达。第八日,甲企业收到该信函,所以时铝材因市场原因价格上涨,遂立即电告乙企业,表示追认该买卖协议。乙企业却通知,这批铝材已经于第六日出卖给了丙企业,并已经交货付款完成。因为甲企业过期不予追认该协议,该协议已经失效。甲企业则认为,邮局传输拖延责任应由乙企业负担,所以,协议因追认而生效。双方遂发生争议。

[问题]

1.在甲企业追认之前,张某代理甲企业与乙企业签署铝材买卖协议效力怎样?为何?

2.本案中,法院应支持谁见解?为何?

[答案及解析]

1.效力未定。无权代理人签署协议为效力未定协议。

依《协议法》第48条要求,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以后,以被代理人名义签订协议,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负担责任。相对人能够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给予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视为拒绝追认。也就是说,对于无权代理人所签署协议,应为效力未定协议。但给予相对人以催告权,给予被代理人追认权。本案中,张某并无购置铝材代理权,却代理甲企业签署购置铝材协议,属于越权代理,该协议应经过被代理人甲企业追认,才对甲企业发生效力。

2。应支持甲企业见解。意思表示经由传达机关传输时,因传达机关原因未能按时

传达给受领意思表示相对人时,应由表意人负担不能传达风险。

依民法原理,意思表示可分为有相对人意思表示和无相对人意思表示,有相对人

意思表示于意思表示抵达相对人时生效,无相对人意思表示于意思表示完成时生效。本案中,乙企业催告甲企业追认该协议效力意思表示应于抵达甲企业时发生效力,甲企业只要在乙企业确定追认期限内给予追认,该追认即为有效追认。因邮局原因未能立刻传达乙企业催告甲企业追认协议意思表示,应为传达人错误,因传达人错误造成损失应由表意人负担。乙企业即为本案中表意人,即由乙企业承受不能立刻传达风险,故甲企业仍可在受领后合理期间内追认该协议。甲企业追认了,故应支持甲企业见解,该协议仍为有效协议。

三、胁迫民事行为效力

[案情]

原告赵某于1990年取得驾驶执照后,于1992年调入被告某厂从事驾驶工作。,

赵某递交书面申请欲调离被告单位。被告单位通知原告须支付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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