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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与依据
为加强融资担保公司的监督管理,规范融资担保公司的经营行为,有效防范风险,根据《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并经营融资担保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基本原则
融资担保公司应当按照审慎经营规则,制定并落实资产比例管理制度,确保公司资产的安全性、流动性和效益性,保障公司稳健运营。
第二章资产比例管理指标
第四条担保责任余额与净资产比例
1.融资担保公司的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10倍。
2.净资产是指融资担保公司的资产总额减去负债总额后的净额,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进行核算。
第五条融资担保放大倍数
1.融资担保公司的融资担保放大倍数不得超过5倍。
2.融资担保放大倍数是指融资担保公司担保责任余额与净资产的比例。
第六条自有资金运用比例
1.融资担保公司自有资金运用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自有资金用于投资的,投资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20%。
2.自有资金不得用于从事高风险投资、委托理财等业务,不得为其他机构或个人提供担保。
第七条担保业务集中度
1.融资担保公司对同一被担保人的担保责任余额与净资产的比例不得超过10%。
2.融资担保公司对同一被担保人及其关联方的担保责任余额与净资产的比例不得超过15%。
第八条融资性担保业务收入占比
融资担保公司融资性担保业务收入占当年总收入的比例不得低于80%。
第三章资产比例管理措施
第九条监测与预警
1.融资担保公司应当建立健全资产比例监测制度,定期对各项资产比例指标进行监测和分析,及时掌握公司资产状况和风险状况。
2.当公司某项资产比例指标接近或超过规定标准时,应当及时发出预警信号,采取有效措施进行调整和控制。
第十条内部管理
1.融资担保公司应当制定完善的资产比例管理制度,明确各部门在资产比例管理中的职责和权限,确保各项管理措施得到有效执行。
2.加强对担保业务的风险评估和审查,严格控制担保额度和担保风险,确保担保责任余额与净资产比例等指标符合规定要求。
第十一条调整与处置
1.当融资担保公司某项资产比例指标不符合规定标准时,应当及时采取措施进行调整,如增加净资产、减少担保责任余额等。
2.对于违反资产比例管理规定的行为,应当依法依规进行处置,情节严重的,监管部门可采取责令整改、限制业务范围、吊销经营许可证等措施。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监管部门职责
1.各级监管部门负责对融资担保公司的资产比例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融资担保公司严格遵守资产比例管理规定。
2.监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融资担保公司监管信息系统,及时掌握融资担保公司的资产比例等经营信息,加强对融资担保公司的动态监管。
第十三条监督检查方式
1.监管部门可以采取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等方式,对融资担保公司的资产比例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现场检查时,监管部门有权查阅融资担保公司的财务报表、业务档案、统计报表等资料,询问有关人员,检查有关业务设施和信息系统等。
第十四条信息披露
1.融资担保公司应当按照监管部门的要求,定期披露公司的资产比例等经营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2.信息披露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隐瞒或虚假披露有关信息。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五条解释与修订
本办法由[监管部门名称]负责解释。本办法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的变化适时进行修订。
第十六条实施日期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以上是一篇融资担保公司资产比例管理办法的示例,你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完善。在实际撰写中,还需进一步细化各项规定和操作流程,以确保管理办法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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