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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危孕产妇质控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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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总则

1.目的

为加强高危孕产妇管理,提高孕产妇保健质量,降低孕产妇和围产儿死亡率,特制定本高危孕产妇质控制度。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辖区内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及相关工作人员对高危孕产妇的管理与质量控制。

3.定义

高危孕产妇是指妊娠期有个人或社会不良因素及有某种并发症或合并症等,可能危害孕妇、胎儿及新生儿或者导致难产。具有高危妊娠因素的孕妇,称为高危孕妇。

二、组织管理

1.成立高危孕产妇管理领导小组

-成员组成:由辖区内各级医疗保健机构的业务院长、妇产科主任、保健科科长等组成。

-职责:负责制定高危孕产妇管理工作计划和质量控制方案;协调各部门之间的工作,确保高危孕产妇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定期对高危孕产妇管理工作进行检查、评估和指导,及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2.设立高危孕产妇管理办公室

-成员组成:设在辖区内妇幼保健机构,由保健科、妇产科等相关科室的专业人员组成。

-职责:具体负责高危孕产妇的筛查、登记、报告、转诊、追踪随访等日常管理工作;收集、整理和分析高危孕产妇管理相关信息,定期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对基层医疗保健机构的高危孕产妇管理工作进行技术指导和培训。

3.明确各级人员职责

-业务院长:全面负责本院高危孕产妇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保障工作所需的人力、物力和财力。

-妇产科主任:负责指导本科室医护人员对高危孕产妇的诊断、治疗和护理,组织疑难病例讨论,制定个性化的治疗方案。

-保健科科长:负责组织实施高危孕产妇的筛查、登记、报告和随访等管理工作,定期对辖区内高危孕产妇管理情况进行分析总结,提出改进措施。

-妇产科医生:负责对孕产妇进行详细的病史采集、体格检查和相关实验室检查,准确诊断高危因素,及时将高危孕产妇信息报告给管理办公室,并按照规范进行治疗和随访。

-助产士:在分娩过程中密切观察产妇和胎儿情况,对高危孕产妇给予特殊护理,协助医生做好分娩工作,并及时记录相关信息。

-护士:按照医嘱对高危孕产妇进行护理,观察病情变化,做好各项护理记录,为产妇和家属提供健康教育和心理支持。

三、高危孕产妇筛查与评估

1.筛查范围

对辖区内所有孕产妇在孕早期(妊娠13周前)、孕中期(妊娠14-27??周)和孕晚期(妊娠28周及以后)进行高危因素筛查。

2.筛查方法

-病史询问:详细询问孕妇既往史、家族史、本次妊娠经过等,了解是否存在可能导致高危妊娠的因素。

-体格检查:包括全身检查、产科检查等,评估孕妇的身体状况和胎儿发育情况。

-实验室检查:根据孕妇情况进行血常规、尿常规、血型、肝功能、肾功能、梅毒、艾滋病、乙肝等检查,必要时进行甲状腺功能、唐氏筛查、无创产前基因检测、羊水穿刺等特殊检查。

3.高危因素评估

-评估标准:参照《高危孕产妇管理办法》及相关指南,对筛查出的高危因素进行量化评估,分为轻度、中度和重度高危。

-评估方法:由妇产科医生根据高危因素的种类、严重程度及对母婴健康的影响程度进行综合评估,并填写《高危孕产妇评估表》。

-分级管理:轻度高危孕产妇由乡镇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负责管理,定期进行产前检查和随访;中度高危孕产妇由县级医疗保健机构负责管理,增加产前检查次数,进行必要的治疗和监测;重度高危孕产妇由市级及以上医疗保健机构集中管理,制定个性化的治疗方案,确保母婴安全。

四、高危孕产妇登记与报告

1.登记制度

-各级医疗保健机构对筛查出的高危孕产妇要建立专门的登记册,详细记录孕妇姓名、年龄、孕周、高危因素、评估分级、管理机构、管理医生等信息。

-登记册要妥善保存,便于查询和统计分析。

2.报告制度

-发现高危孕产妇后,责任医生应在24小时内将相关信息报告给本机构的高危孕产妇管理办公室。

-高危孕产妇管理办公室应在接到报告后24小时内将信息上报给辖区内妇幼保健机构。

-对于重度高危孕产妇,辖区内妇幼保健机构应在接到报告后2小时内将信息上报给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同级孕产妇危急重症救治中心。

五、高危孕产妇转诊与会诊

1.转诊原则

-遵循就近、安全、有效的原则,根据高危孕产妇的病情和孕周,将其转诊至具备相应救治能力的医疗保健机构。

-基层医疗保健机构在遇到诊断不明、病情复杂或本级机构无法处理的高危孕产妇时,应及时转诊。

2.转诊程序

-转出机构应填写《高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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