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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种视角看企业政府所有制:一种过渡性制度安排

一、三种视角看企业的政府全部制

一个企业,全部者和掌握者应当是政府还是私人,有三种观点。第一种观点,根据传统的“市场失灵”的思路,在一些市场失灵的状况下,政府对企业的全部和掌握有它的好处,由于政府被认为会使社会效益最大化。比方,政府可以订正一个企业的垄断行为,假如把企业让私人掌握,私人的利益与社会的利益就会有冲突。又比方,当企业的经济活动有外部性时(比方排污行为),企业由私人运作,虽然利润高但社会效益低。这种观点认为,政府掌握企业可以订正市场失灵。缘由是政府是代表社会利益的,不追求利润目标。所以某些行业的一些企业由政府掌握的话,社会效益会好。这是一种传统的、教科书的观点。

其次种观点,最近

一、二十年比拟流行,是说政府都是腐败的,政府掌握的企业都是坏的。亚洲金融危机后,这种观点认为,这都是政府参加了企业的结果,是“裙带资本主义”的后果。全部权应给私人,私有制给人以鼓励,市场可以把资产安排到最优。哪怕有一些垄断的问题,外部性的问题,也比把企业给政府要好。政府的官员都是政客、官僚,他们的目标函数不是资产增值,有其它目的,直承受贿赂只是一个例子。这两种观点的比照很鲜亮:依据第一种观点,政府在某些行业对某些企业的掌握是应当的,而其次种观点说不应当,应当尽快私有化。

我想提出第三种观点,它基于中国过去二十年的实践。前两种观点包含了一些隐含的假定,对一些象我们这样的转轨经济和进展中经济的制度来说,并不切实际。来看第一种观点。政府真的就是为了社会的福利最大化吗?在许多状况下不是这样的。而且第一种观点只是争论市场中的垄断问题或外部性问题,而没有考虑到进展中国家中更为严峻的制度失灵因素。其次种观点是假定了某种抱负的市场制度环境。这种环境,在兴旺国家,象美国、西欧,是经过了

一、二百年才形成的。比方,对政府的各种各样的制约,不仅有民主,还有法治、政府部门间的制衡,法庭的清廉、公正。政府也不能任凭地增加税,需要经过简单的议会程序。所以,这些经济有一整套支持市场运作,爱护产权的制度。在这种制度下,确实很难看到政府掌握企业的好处。但假如用这样的制度环境的观点来分析进展中国家特殊是象我们这样的转轨国家,有许多制度安排就不好解释了。

本文就是要具体分析这三层道理。中国经济中企业的问题在很大程度上就是政府对企业的全部和掌握的问题。在这三层中,主要是后面两层,即在什么状况下,我们可以说明政府参加企业或推迟私有化具有次优的道理?什么样的机制可以诱导政府撤出对企业的掌握?在分析这三个问题之前,先简要概述一下已有的企业全部权理论。

二、已有的全部权理论

国外有关于全部权的讨论,早期的象科斯(Coase),奥金(Alchian),詹森(Demsetz),威廉姆森(Williamson)等,大家已很熟识。二十世纪70年月后又往前进展了许多,形成两条主线。一条主线,是讨论在完全合同(completecontract)的条件下的信息不对称(asymmetricinformation)和道德风险(moralhazard)问题。讨论集中在如何用合同的不同形式把信息提醒出来和把积极性调动起来。这方面已有相当多的讨论,特殊是把它应用于企业的“托付一代理”问题。从八十年月后期开头,另一条主线形成,这就是讨论不完全合同(incompletecontract)下的鼓励问题,主要代表有哈特(Hart)和摩尔(Moore)。哈特有本书,中译本立刻就要出版,《企业、合同和财务构造》,写得比拟通俗易懂,概括了他在这方面的看法。

这里的动身点是假定合同是不完全的。任何做实际工作的人都知道合同不行能是完全的,许多状况下都会争吵不休,这是特别现实的。在这种状况下,由于合同不完全,就引出来了所谓剩余掌握权(residualcontrol)问题。剩余掌握权就是合同没说清的地方谁来做打算的权利。谁有掌握权谁就来做打算。假如合同都写清晰了的话,在这个意义下的全部权就没有意义了。由于既然全部的纠纷在事先都写清晰了,谁拿多少,那全部权还有什么意义?这种用剩余掌握权来定义全部权与传统的用剩余收入定义全部权就不太一样。根据这一框架,企业全部权概念中最重要的是剩余掌握权,而掌握权之所以重要,是由于合同不完全。从这里就引出有意思的分析角度。掌握权(controlrights)实际上是一种权力(power)。这就从通常经济学讨论的资源安排问题扩展到讨论权力安排问题。这十几年来对这个问题的讨论已经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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