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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猪调出补贴款管治方案.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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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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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猪调出补贴款管治方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生猪调出大县补贴款的管理,保证资金合理、有效使用,根据财政部《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财建〔〕号)和《省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财建〔〕53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县生猪养殖业发展特点,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奖励资金,是指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用于发展生猪生产的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规模化生猪养殖户(场、小区),是指在本县区域内栏舍面积500平方米以上、常年存栏能繁母猪15头以上、常年存栏生猪300头以上的规模养殖户(场、小区),包括原种猪场、商品猪养殖场、原种猪扩繁场、良种猪生产场、地方品种猪资源场。

第四条奖励资金管理和使用的基本原则。

(一)专款专用原则。奖励资金必须按规定用于发展生猪生产,严禁挪作他用。

(二)稳定和发展并举原则。稳定现有规模生猪养殖场生产,鼓励新建或改扩建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品种改良、生猪饲养管理新技术推广。

(三)公开透明原则。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大力宣传国家奖励政策,同时张榜公示获得奖励资金的养殖户、项目内容、奖励标准和金额。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五条成立县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管理领导小组,由县人民政府常务副县长任组长,分管农业的副县长任副组长,县财政局、县畜牧兽医水产局、县统计局、县审计局、县监察局、县开发区、各乡镇人民政府等单位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县畜牧兽医水产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县财政局、县畜牧兽医水产局分管领导任办公室副主任,办公地点设在县畜牧兽医水产局。领导小组负责奖励资金方案审定、奖励资金额度安排、奖励资金扶助项目审批等重大问题的决策和实施过程的协调与监督。

第六条县财政局是奖励资金的主管部门,在上级财政部门的指导和县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管理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对发展生猪生产的各项财政激励政策;

(二)组织制定奖励资金使用方案;

(三)审核确定奖励资金具体扶助项目,下达项目资金计划;

(四)根据项目实施进度拨付项目资金;

(五)监督检查奖励资金的使用与管理,并对发现的问题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六)参与项目竣工验收。

第七条县畜牧兽医水产局是奖励资金扶助项目的实施管理部门,在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指导和县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管理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对发展生猪生产的各项政策措施;

(二)调查核实生猪规模化养殖场的基本数据,提出具体奖励对象建议;

(三)会同县财政局制定奖励资金使用方案;

(四)对生猪规模化养殖场项目实施业务指导和提供技术服务;

(五)督促检查生猪规模化养殖场项目资金的使用,并对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会同县财政局作出处理;

(六)组织项目竣工验收。

第三章资金使用

第八条奖励资金只能用于发展生猪生产的支出,不得用于部门基本建设、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等其它与生猪生产无关的支出。奖励资金使用范围包括:

(一)稳定规模化生猪养殖户(场、小区)的生产奖励;

(二)新建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户(场、小区)的奖励;

(三)生猪饲养管理新技术推广奖励;

(四)生猪养殖户(场、小区)创办龙头企业和创建标准化示范场奖励;

(五)防疫服务费用支出,主要包括疫情监测、生产动态监测和病死猪无害化处理等。

第九条申请使用奖励资金的规模化养殖户,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本县境内常年存栏生猪300头以上、常年存栏能繁母猪15头以上,生产栏舍面积500平方米以上,实行封闭管理、人畜分离、集中饲养的规模化养殖户;

(二)防疫严格、管理规范,有健全的生产管理、免疫程序、消毒和科学饲养管理制度,按照标准化饲养规程组织生产,有健全的生产记录档案和免疫台账;

(三)引进种猪应从持有《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种猪场购买,并有种猪合格证和动物检疫部门的检疫证明;

(四)持有县级以上畜牧兽医部门颁发的《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不使用国家违禁药物,两年内无重大疫情和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发生。

第十条使用奖励资金进行猪舍标准化改造、良种引进和粪污处理的规模化养殖户,项目竣工后,必须达到以下标准:

(一)设施完善,防疫严格,管理规范。栏舍通风良好,给、排水相对方便;生产区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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