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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物权中的抵押权案例 .pdf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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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物权中的抵押权案例--第1页

担保物权中的抵押权案例:

案例1:房屋抵押权纠纷

案情:梁义江于1995年5月15日和顺德市北滘农村信用合作社马村

分社签订了一份《抵押借款合同》,在属其夫妻共同财产的房屋上设

定抵押以向信用社贷款,但该房屋的产权证上记载的所有权人为梁义

江一人。该抵押经过了登记,有关部门发给了信用社一份《他项权利

证书》。双方约定贷款期限为一年。同年10月11日梁义江去世,该

贷款未获任何清偿,但信用社亦一直未向梁义江的继承人即本案四原

告曾转燕、梁广恩、梁惠莲、梁翠连主张债权。后来,四原告欲变更

此房屋的产权登记,但由于以前的抵押登记而无法变更。于是,原告

于2001年7月向法院起诉,认为该房屋属夫妻共同财产,梁义江当

初设定抵押权的行为是无权处分行为,应确认抵押无效。即使有效,

因该抵押所担保的债权已过诉讼时效,应解除上述抵押借款合同中的

抵押关系,信用社应退还上述用于抵押房屋的《房屋他项权利证明

书》,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问题:

1、信用社是否取得了该房产的抵押权?

答:信用社已经取得了该房产的抵押权。

2、原告主张抵押权因主债权已过诉讼时效而消灭是否有法律

依据?

答:原告的主张具有法律依据,因为,被告同梁义江约定的还

款日期为1996年5月15日,因此,被告债权诉讼时效到期日为1998

担保物权中的抵押权案例--第1页

担保物权中的抵押权案例--第2页

年5月15日,原告起诉日期已经超过债权诉讼时效两年,可以主张

抵押权的消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

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担保物权所担保的债权的诉讼时效

结束后,担保物权人在诉讼时效结束后的二年内行使担保物权的,人

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案例2:不动产抵押登记纠纷

案情:1996年7月5日,金城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金城)与

该市建设银行签订一份贷款合同,合同规定建设银行负责A大厦后

期资金的全部投入,约人民币1亿元左右,金城则将其己建成的B

大厦抵押给建设银行。建设银行按常规投入资金利率加两个点计算,

并保证每笔资金使用周期为一年半。建设银行负责投入的资金由金城

到其信贷部门办理贷款手续。协议签订后,金城公司与建设银行订立

抵押贷款合同,但未办理登记手续。金城前后共贷款1亿零50万元

作为房屋建设的投资。

问题:

1.未办理抵押登记抵押合同是否有效?

答:未办理抵押登记抵押合同有效。

2.未办理抵押登记对抵押权的影响?

答:(1)在不动产抵押过程中,未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不生效。

(2)在动产抵押中,抵押权自合同生效时设立,未办理抵押登记

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担保物权中的抵押权案例--第2页

担保物权中的抵押权案例--第3页

案例3:抵押物租赁纠纷案

案情:杨某曾购得花苑大厦内的一套二室一厅住房,1998年10月初,

杨某因开办公司而向周某借款30万元,借期一年。根据周某的要求,

杨某以该套房作抵押,双方订立了抵押合同并于同年10月30日办理

了登记手续。同年11月20日,杨某将该套房出租给力宝公司,每月

租金1000元,租期三年,合同订立后,杨某并未告诉周某房屋出租

情况。1999年11月初,杨某因其公司亏损,无力偿还向周某

所借的欠款,经双方协商,决定将该房以30万元出卖,但数月内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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