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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合同答辩状.docx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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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合同答辩状

租赁合同辩论状1

辩论人因与北京市朝阳区房屋治理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提出如下辩论意见:

一、原告作为房屋的产权人和出租人,并没有善尽法定和商定义务,不应当完全享受权利。

依据《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和一般地下室使用治理方法》的规定,对外出租人防工程和地下室,作为产权人首先必需经过相关部门的批准并登记备案。其次,产权人必需保证出租的房屋符合防火、卫生等治理规定,并经公安消防机构、卫生主管部门检查合格;房屋建筑安全不存在危急构件;具有上下水、卫生间、用电设施;设置机械通风或空调装置并保证有效使用,新风量新风系统回风系统符合标准要求;具有防汛防雨水倒灌设施;设置配备机械防烟排烟系统,自动喷淋系统、应急照明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以及其他消防设施和器材等等。而本案中,原告出租诉争房屋并没有经过批预备案,法律规定应当符合的条件几乎无一具备。而且,事实上,诉争房屋从来也没能正常使用过,除了非典期间长时间停用外,还有屡次被水淹屡次屋顶渗漏屡次由于人防办公室及地下空间治理办公室等部门的命令停顿使用。而这些都与原告没有妥当尽到法定和商定义务有直接的关系,依据合同权利义务对等原则,原告不应在不作任何补偿的状况下就毫无阻碍地享受权利。

二、辩论人并不是适格的诉讼主体,不应当作为本案被告。

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则,合同主要在特定的合同当事人之间发生,只有合同当事人一方才能基于合同而向与其有合同关系的另一方提出恳求或提起诉讼,而不能向与其无合同关系的第三人提出合同上的恳求,也不能擅自为第三人设定合同上的义务。本案中,与原告签订《租用房合同》的是被告一北京鑫潮款待全部限责任公司。合同期满后腾退和交回房屋是《租用房合同》商定的义务,也是《合同法》规定的义务,但是该义务仅只针对作为合同一方主体的承租人而言,并不指向第三人。因此,依据上述合同的相对性原则,原告把鑫潮款待所作为被告并无不当,但不应当再将合同外第三人的辩论人也作为被告。

三、原告知状所述事实,与客观状况不符。

原告在诉讼中陈述,辩论人始终实际进展房屋出租的经营,这与客观状况不符,也是对法律关系的混淆判定。辩论人没有资格也没有力量对诉争的房屋进展出租经营,事实上辩论人也从来没有对该房屋进展过出租经营。辩论人与诉争房屋没有直接的关联关系,也没有居住使用该房屋或进展其他形式的占用。此外,原告陈述其屡次要求收回房屋,但辩论人强行阻止,更是凭空杜撰。原告不应当也不行能向辩论人主见收回房屋,辩论人也没有理由和力气进展阻止。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恳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对对方诉讼恳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供应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缺乏以证明当事人事实主见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担当不利后果。因此原告在没有证据证明辩论人实际占用诉争房屋的状况下,起诉要求辩论人腾房,不应得到法庭支持。

综上,辩论人既不是租赁合同的相对方,也不是租赁房屋的实际使用人,原告不管是基于债权的恳求还是基于物权的恳求,都不应当将辩论人列为被告,因此要求法庭驳回其对辩论人的诉讼恳求。

此致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辩论人:XXX

租赁合同辩论状2

辩论人:XX酒楼

被辩论人:

就被辩论人诉辩论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案号:XXX),现辩论人提出如下辩论意见。

一、被辩论人不履行自己的义务,违约在先,其无权解除合同。

二、考虑到本案实际状况,租赁合同也不宜解除。

三、辩论人有权从被辩论人应付给辩论人的款项中抵扣应付租金。

四、被辩论人无权就物业治理费、水电费、排污费、垃圾处理费、本体修理基金主见权利。

综上所述,辩论人盼望法庭考虑被辩论人系租赁房产附属设施的产权人和长期受益人,就修理费的担当问题作出公正裁决;考虑本案中被辩论人也存在违约情形且酒楼处于正常营业之中,结合目前的经济形势和最高院的审判指导原则,就合同解除问题作出慎重处理,并驳回被辩论人的诉讼恳求。

辩论人:XX酒楼

租赁合同辩论状3

辩论人:XXXXXXX,地址:徐州市XXXXXX室。

法定代表人XXX,酒店经理

被辩论人:XXX,男,汉族,XXXXX生,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住XXXXX室。

因辩论人与被辩论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提出辩论如下:

一、辩论人并不是本案适格的被告。

依据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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