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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63_T 1653-2018 冷藏动物产品冷库管理规范.docxVIP

DB63_T 1653-2018 冷藏动物产品冷库管理规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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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11.220

B41

备案号:59450-2018

DB63

青海省地方标准

DB63/T1653—2018

冷藏动物产品冷库管理规范

2018-03-22发布2018-06-22实施

青海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

I

DB63/T1653—2018

前言

本规范按照GB/T1.1-2009的规则编写。

本规范由青海省农牧厅提出并归口管理。

本规范起草单位:青海省动物卫生监督所、西宁市动物卫生监督所。

本规范主要起草人:祁国财、黑占财、褚荣鹏、李海梅、杨永斌、叶成红、史彦蓉。

DB63/T1653—2018

1

冷藏动物产品冷库管理规范

1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冷库贮藏动物产品过程中冷库环境卫生、冷藏条件、冷藏管理、出入库要求、档案管理、冷藏场所监督管理等基本要求和管理准则。

本规范适用于青海省行政区域内冷库贮藏动物产品活动管理。

2术语与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2.1

冷库

采用人工制冷降温并具有保温功能的仓储用建筑物。本规范中冷库用于冷藏和冷冻动物产品,其中温度在0℃~4℃为预冷间(排酸间)、在0℃左右为冷却间、在-4℃~-10℃为贮冰间、在-12℃~

-20℃为冷藏间、在-23℃~-30℃为冻结间。

3基本条件

3.1厂区环境

3.1.1冷库应建在交通运输便利的区域,远离有害气体、灰沙烟雾、粉尘及其他有污染源的地段。

3.1.2生产区与生活区应当分开,生活区对生产区不应造成影响。

3.1.3厂区主要道路要硬化,路面平整,易冲洗,无积水,有良好的排水设施。

3.1.4生产区具有方便搬运的运作空间。

3.1.5厂区应当设置污水处理、废弃物、染疫动物产品、垃圾暂存等设施,污水、废弃物、染疫动物产品、垃圾等处理和排放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要求。

3.1.6厂区内不应兼营、生产、存放有碍动物产品卫生的物品。

3.1.7有无害化处理设施。

3.2冷库要求

3.2.1库房布局合理,应按贮藏动物产品的特性、温度等要求分冷却间、预冷间(排酸间)、冻结间、冷藏间、贮冰间,标识清晰且容积满足贮藏需要。

3.2.2具有温度、湿度测定设备,监测制冷系统运行状况,定时做好运行记录。

3.2.3库房密封,安装耐低温、防潮防尘型照明设施,有防虫、防鼠、防毒设施。

3.2.4配置清洁消毒设施、设备,库内工作器具应定期清洁和消毒。库内应干净整洁、无杂物、无异味,卫生整洁符合动物产品卫生要求。

DB63/T1653—2018

2

4贮藏管理

4.1遵循先进先出、分区存放的原则。掌握贮藏安全期,定期进行质量检查,不得贮藏和销售变质、酸败、脂肪变黄等动物产品。根据动物品种、胴体、分割品、头、内脏、包装品等分门别类有序整齐存放,带皮肉不能与去皮肉混放,鱼类不能与肉类混放。

4.2清真动物产品的贮存应符合民族习俗的要求,库房、搬运设备、计量器具、工具等应专用。

4.3冷库管理员对出入库动物产品进行查证验物,查验入库产品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和检疫合格标志,并做好出入库记录,包括货主姓名、联系电话、数量、种类、检疫合格证号、产品来源去向等信息。

4.4动物产品出库时,货主应当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经检疫合格取得《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后方可出库上市销售。

4.5动物产品(冻结肉)冷冻安全贮藏期参见附录A。

4.6动物产品不可直接放在地面上,应以栈板垫高,隔墙离地10cm~20cm,同时不可占用走道。

4.7应定期对冷库进行清洗、整理,经常保持库房内无冰渣、无血水。产品出库后应当及时清理残留物并做好有效的消毒处理。

4.8动物产品搬运设备应能在低温环境下正常运行,定期清洗消毒,保持干净卫生。

4.9动物产品包装材质应当符合动物产品卫生要求。

4.10非作业人员未经许可不得进入冷库,无进出货时冷库门应处于常闭状态。

4.11发现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包括无检疫证明、证物不符、检疫证明逾期、胴体没有动物检疫合格验讫印章、包装品没有检疫合格标识等)、检疫不合格的、染疫或疑似染疫的、腐败变质或气味、颜色、味道异常、被污染等情况的的动物产品,应立即停止入库贮藏或出库,对涉及动物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

5档案管理

建立包括姓名、年龄、性别、籍贯、住址、现居住地、联系电话、身份证号、从业人员情况、货品来源去向等内容的档案,填写附录A《冷库租赁户、货主登记表》、附录B《动物产品入库(查验)登记表》、附录C《动物产品出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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