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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造价协会关于承包计价热点问题解答(54-85)
2024-11-13
【编者按】2022年12月,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发布了《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计价规范》(以下简称《总承包计价规范》)以及房屋、市政、城市轨道工程计量规范。《总承包计价规范》进一步完善了我国工程总承包计价规则,受到了财政评审、工程审计、建设管理等政府部门,建设、设计、施工、咨询单位等建设市场主体以及受理合同纠纷案件的人民法院、仲栽机构、律师队伍的广泛关注。中价协积极组织了规范宣贯,工程总承包计价规则得到深入推广,行业专业人士也对《总承包计价规范》进行了解读。为帮助使用者在实践中更加精准把握规范,本刊从第1期开始,推出“总承包计价专题”,邀请规范主要起草人谢洪学先生就大家关心的问题释疑解惑,以期对工程总承包的推广有所裨益。
54、指数法与差额法相比有什么优势
资料来源于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主办的《工程造价管理》杂志2024年8月版
调价的实质是风险的量化,指数法与差额法从原理上讲均能实现合同目的。差额法采用绝对调差形式,指数法采用相对调差形式,本质上应具有一致性;但受调差参数的约束,指数法相对于差额法具有更广泛的适用性,由于其在合同缔约中形成了较合理的价格风险分担,可以在合同履约阶段快捷实现过程结算与竣工结算的统一,避免差额法调差在竣工结算实施的缺陷,更符合工程总承包计价结算与支付的需要。
(1)从调差精度分析,指数法与差额法区别在于表现形式,即指数法仅是将调价因子的绝对价格差替换为相对价格指数比(或价格比),因此,差额法与指数法对合同价格的调差精度从数理统计角度分析具有一致性。
(2)从风险分摊分析,差额法调差既要确定调差因子要素单价,又要确定调差因子对应数量,对合同风险约定较难实现。指数法调价是一种事前约定的风险分担方法,通过合同确定调价因子及其权重,即意味着发承包双方明确了各自风险的分担,有利于承包人事前进行成本规划,并且可较大程度避免不平衡报价的产生,使发包人能获得比较真实可靠的报价,确保双方能公平、顺利履行合同。
(3)从价款支付分析,签约合同价一经确定,履约阶段的价格变化必然会围绕其进行。差额法虽也能在期中支付实现价款调整,但由于可操作性差,往往出现期中结算结而不实、竣工结算重复核算等问题,难以实现期中价款结算与支付的统一;指数法通过事前约定,将价格分解为定值与变值部分并赋予其权重,实施中即可根据指数法及时调整,过程中的期中结算随之完成,可高效率地完成工程竣工结算,减少双方结算纠纷。
(4)从调价便利分析,建筑产品不同于一般商品,其施工工序繁多,调价因子种类庞杂。采用差额法逐项调价看似准确实则为事后算账,较难从履约角度快速实现,其结果是弱化合同的风险分摊。指数法调价采用事前约定,选择有代表性的变值因子权重系数替代调价因子数量,运用价格指数替代单价,实现由合同价到合同价增量的变化,提高了调价的便利性。
(5)从适用范围分析,差额法以调价因子的量价两个要素为必备条件,且同一种类的材料也因规格不一,价格不一需要一一对应。指数法却可将调价因子的量价两个要素相对化为计算参数,使其对调价参数的选择更具广泛性,而差额法则较为单一。因此,指数法相对于差额法适用于各种不同的工程发承包模式,简言之,差额法适用的发承包模式指数法必然适用,但指数法适用的发承包模式差额法则不一定适用。
(6)从信息反馈分析,差额法调差虽然数据沉淀较多,但限于调价因子种类、规格繁多的特点,难以形成有效的数据库,更难以转变为有效信息。而指数法调价表现为合同价的变化幅度,即项目动态增量的趋势性,变化趋势普遍性的特点能较准确反映事物变化规律,有利于数据转变为有效的信息。因此,指数法能形成有效的数据库,更具有较优异的信息反馈属性,利于工程造价信息化的改革。
55、如何理解指数法调整公式
发布时间:2024-09-04
资料来源于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主办的《工程造价管理》杂志2024年8月版
指数法调整公式是工程建设领域合同范本中常用的公式,由于房屋工程、市政工程基本上未使用这一公式,现再简要介绍如下:
(1)调整公式中各符号的含义。
△P——按照价格指数法调整公式计算出来的工程造价价差金额。
P0——按合同约定,承包人已完成的各里程碑节点的工作量金额,其中:不包括价格调整,不计质量保证金的扣留与支付,不计预付款的支付和扣回,约定的变更或签证的其他金额已按现行价格计价的,也不包括在内。
A——定值权重。即不参与调整部分占P0的比重,权重以整数“1”表示,A值范围应根据不同的专业工程及结算的工程资料和合同约定确定。例如:承包人的工程管理费、利润等应列入定值权重。
B1,B2,B3,…,Bn——各可调因子的变值权重,即可调因子占P0的比重。这是指数法调价的核心内容,包含三大重点: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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