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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纠纷处理.ppt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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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质量纠纷处理教学时数:4学时教学目的与要求:通过本章学习,要求学生正确理解质量纠纷概念,能够区别不同类型的质量纠纷,了确不同类型质量纠纷的解决方式。重点与难点:各类质量纠纷及解决方式。第四章质量纠纷处理质量纠纷的主体可以是质量法律关系中的平等主体,也可以是质量行政法律关系中的行政相对人和行政主体。特殊情况下还可以是国家。质量纠纷:指质量法律关系主体在生产、销售、服务和质量监管活动中基于其质量权利和义务而产生的争议。质量纠纷第一节质量纠纷质量纠纷是由质量法律关系主体不履行其质量义务而引起的纠纷。质量纠纷具有复杂多样性。如因果关系、纠纷起因、内容等复杂。质量纠纷处理难度较大。如损害责任确定、调查取证、处理决定的执行等较困难。2.质量纠纷的特点21依据质量纠纷产生的原因分:质量合同纠纷和质量侵权纠纷依据纠纷争议的内容分:要求停止损害行为、要求排除防碍、要求消除危险、要求确认责任、要求损害赔偿、要求质量行政主体履行责任纠纷等。依据纠纷的法律形式分:质量民事纠纷、质量行政纠纷和质量刑事案件。3二质量纠纷的种类质量纠纷双方合意解决;质量纠纷的调解(民间、行政、司法、联合调解等);质量纠纷的仲裁(限于合同纠纷);质量纠纷的行政处理(复议、裁决、调解等)。我国质量纠纷处理制度第二节质量纠纷的处理(非诉讼)仲裁机构依据质量纠纷当事人的仲裁协议,对质量纠纷居中作出的裁断。质量纠纷仲裁质量纠纷当事人间有仲裁协议;纠纷属于仲裁的范围;实行一次性裁决;当事人可自愿选择仲裁机构和仲裁员。质量纠纷仲裁特征二质量纠纷的仲裁对质量行政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01对质量行政机关作出的强制措施不服;03认为质量行政机关作出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合法权益的;05对质量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或证书)决定不服;02认为质量行政机关未履行职责的;04认为质量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定不合法等可提出行政复议。06质量行政复议范围三质量纠纷行政复议对质量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不服;对质量行政机关作出的质量民事纠纷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不服的。不能申请质量行政复议的事项质量行政管理相对人向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机关的上级机关提出申请。由有管辖权的机关受理,并作出决定。质量行政复议申请和受理对质量行政机关作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处理决定或行政复议不服,可以质量行政机关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1质量行政机关对质量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当事人反悔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但不能以质量行政机关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2质量行政处理的可诉性问题质量纠纷的诉讼解决质量诉讼人民法院为解决质量法律关系主体提出的保护合法质量权益等问题而依法进行的审判活动。是质量法律关系主体解决质量纠纷而采取的一种司法解决机制。质量诉讼类型质量民事诉讼、质量行政诉讼和质量刑事诉讼等三种类型。第四节质量诉讼质量民事诉讼是指人民法院依法对平等主体之间有关质量争议的审判活动。1.质量民事诉讼原告是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明确的被告;有明确的诉讼请求;属于人民法院管辖范围。2.质量民事诉讼起诉条件二质量民事诉讼213质量民事诉讼实行谁请求谁举证;质量损害赔偿责任的确定实行损害行为与结果直接的因果关系;诉讼时效2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质量权利被侵害时计算。3.质量民事诉讼的特征三质量行政诉讼质量行政诉讼人民法院根据行政管理相对人的请求,依法对质量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的活动。质量行政诉讼的特征质量行政诉讼原告和被告具有恒定性;引发质量行政诉讼的前提是质量行政争议;质量行政诉讼的核心是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质量行政诉讼的举证责任倒置。对质量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吊销许可证、没收非法所得、责令限期治理、责令停业等行政处罚不服的案件。01对质量行政机关对其财产进行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不服的案件。02认为质量行政机关非法侵害行政相对人经营自主权的案件。03认为质量行政机关的行为是不作为违法的案件。043.质量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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