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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2302_T 032-2023 奶牛场污水肥料化还田技术规程.docx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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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65.020.01CCSB40

DB2302

齐齐哈尔市地方标准

DB2302/T032—2023

奶牛场污水肥料化还田技术规程

2023-06-01发布2023-07-01实施

齐齐哈尔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

DB2302/T032—2023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本文件由齐齐哈尔市农业农村局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黑龙江省农业科学院畜牧兽医分院,黑龙江省农业科学院齐齐哈尔分院、齐齐哈尔市畜牧兽医服务中心、富拉尔基区畜牧综合服务中心。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丁昕颖、张淑芬、付龙、王振、马珊珊、李晴晴、李伟、韩永胜、黄新育、丁得利、王俊强、徐艳霞、李平、李莉、周景明、佟桂芝、丁丽艳、郭立宏、高海娟、李伟、王树茂、宋雪莹、蓝岚、王爽、张鹏宇、李青莹、王连霞、金佳畅、张翔宇、韩业辉、周超、徐婷、于晓慧、袁明、马波、李青超、丁旭、刘雪松、刘洋、杜军、伊莹、刘悦。

DB2302/T032—2023

奶牛场污水肥料化还田技术规程

1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奶牛场污水的肥料化处理、还田施用、注意事项及档案管理。

本文件适用于齐齐哈尔地区以养殖污水肥料化还田利用为目的的奶牛养殖场及第三方处理企业。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必威体育精装版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5084农业灌溉水质标准

GB/T17419含有机质叶面肥料

GB/T25246畜禽粪便还田技术规范

GB/T26624畜禽养殖污水贮存设施设计要求

GB/T27522畜禽养殖污水采样技术规范

GB/T36195畜禽粪便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GB38400肥料中有毒有害物质的限量要求HJ/T81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

NY/T2065沼肥施用技术规范

NY/T2347沼气工程沼液沼渣后处理技术规范

农办牧〔2018〕1号畜禽粪污土地承载力测算技术指南

农办牧〔2022〕19号畜禽养殖场(户)粪污处理设施建设技术指南3术语和定义

本文件没有需要界定的术语和定义。

4肥料化处理

4.1处理方法

4.1.1可选择厌氧消化或好氧发酵等方法处理奶牛场污水,使其生产的肥水或沼液作为肥料合理利用。

4.1.2奶牛养殖场可根据实际条件,选择自行建设相关设施或委托第三方处理机构完成无害化处理和综合利用。

4.2设施建设

4.2.1处理区域应与生产区相隔离,满足防疫要求。其选址及布局应符合HJ/T81的相关规定。

DB2302/T032—2023

4.2.2集中建立的处理场应距离养殖区域2km以上。

4.2.3贮存设施建设要求应按照GB/T26624和NY/T2347执行。

4.2.4液体或全量粪污采用好氧发酵处理模式的,氧化塘、贮存池容积不小于单位奶牛日粪污产生量(立方米/天·头)×贮存周期(天)×设计存栏量(头)。单位奶牛日液体粪污产生量参考值为0.030

立方米,日全量粪污产生量参考值为0.055立方米。可参照《畜禽养殖场(户)粪污处理设施建设技术指南》中附件1。

4.2.5液体或全量粪污采用沼气工程进行厌氧处理的,应根据不同工艺配套设施设备。沼液贮存容积不小于沼液日产生量(立方米/天)×贮存周期(天)。

4.2.6贮存周期不得低于当地农林作物生产用肥的最大间隔时间或第三方处理机构要求的暂存时间。

4.3处理标准

4.3.1奶牛场污水经肥料化处理后,其中的镉、汞、砷、铅、铬、铊等物质应达到GB38400的规定要求;卫生学指标应符合GB/T36195的规定的卫生学要求。

4.3.2沼液作为叶面肥施用时,其质量应符合GB/T17419的技术要求。

4.3.3作为灌溉水直接施用的,水质应达到GB5084的规定。

4.3.4奶牛场污水处理后的水样采集应参照GB/T27522中的规定。

5还田施用

5.1输送

宜就地就近利用。可采用管网或车载等输送方式,并应采取可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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