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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合同法39条和40条的理解
?摘要:本文深入探讨了《合同法》第39条和第40条的规定及其内涵。通过对格式条款的定义、提供方义务、效力判断等方面进行分析,阐述了这两条法律条文在规范合同订立过程中对于平衡当事人利益、维护交易公平的重要意义,并结合实际案例对相关法律适用问题进行了探讨,以期更准确地理解和运用这两条法律规定。
一、引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是规范我国合同行为的重要法律。其中第39条和第40条针对格式条款作出了专门规定。格式条款在现代经济生活中广泛应用,它简化了合同订立程序,提高了交易效率,但也可能带来一些弊端,如提供方利用其优势地位损害相对方利益等。因此,准确理解这两条法律规定对于保障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市场交易秩序至关重要。
二、合同法39条的规定及理解
(一)条文内容
《合同法》第39条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二)格式条款的定义及特征
1.定义
从法律条文可以明确看出,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例如,在银行的贷款合同、保险公司的保险合同等中,大量存在格式条款。这些条款是银行、保险公司等一方事先拟定好的,借款人、投保人等相对方只能选择接受或不接受,而不能就条款内容进行协商修改。
2.特征
-预先拟定性:格式条款在订立合同之前就已经由一方确定好了,不是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临时协商产生的。这体现了提供方的主动性和相对方的被动性。
-重复使用性:格式条款适用于一系列同类交易,并非针对某一特定交易单独制定。比如,银行的贷款格式条款适用于众多的贷款业务,保险公司的保险格式条款适用于大量的保险客户。
-未协商性:在订立合同时,相对方没有机会就格式条款的内容与提供方进行协商。相对方要么全部接受,要么拒绝签订合同,缺乏对条款内容进行讨价还价的余地。
(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义务
1.遵循公平原则确定权利义务
公平原则是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之一。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在拟定条款时,应当站在公正的立场上,合理分配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不能片面地加重对方的责任或排除对方的主要权利。例如,在一份运输合同的格式条款中,如果规定托运人无论何种原因都要承担货物运输过程中的全部损失,而承运人只在重大过失时才承担责任,这种条款就明显违反了公平原则。因为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可能因多种不可预见、不可避免的因素受损,将全部风险都加诸托运人身上是不合理的。
2.采取合理方式提请注意
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有义务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所谓合理方式,应根据具体情况判断,一般要考虑条款的性质、对方的交易经验、合同的形式等因素。比如,如果是在书面合同中,免除或限制责任的条款可以用不同颜色的字体、加下划线、加粗等方式突出显示,以引起对方注意;如果是口头合同,提供方应当明确提示对方注意相关条款。在一个案例中,某快递公司在快递运单的显著位置用较大字体印刷了免除其对货物丢失、损坏赔偿责任的条款,但运单整体字迹较小,且没有对该条款进行特别的颜色或标注区分,法院认为快递公司没有采取合理方式提请寄件人注意该条款,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3.应对方要求予以说明
按照对方的要求,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对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予以说明。这是为了确保相对方真正理解这些条款的含义和后果。例如,在保险合同中,投保人对一些免除保险人赔偿责任的条款可能不理解,此时保险人应当应投保人的要求,详细解释这些条款的内容、适用条件等。如果保险人拒绝说明或说明不清,该条款也可能不被认定有效。
(四)案例分析
1.案例一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一份设备租赁合同,合同为甲公司预先拟定的格式合同。合同中有一条款规定:因设备自身质量问题导致乙方损失的,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在合同签订时,甲公司未以任何明显方式提请乙公司注意该条款,乙公司也未注意到该条款。后来设备出现质量问题,给乙公司造成了较大损失。乙公司要求甲公司赔偿,甲公司以该免责条款为由拒绝。法院经审理认为,甲公司未采取合理方式提请乙公司注意免除其责任的条款,该条款不产生效力,甲公司应当对乙公司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2.案例二
某商场在其促销活动规则中规定:本商场对促销商品的质量问题不承担退换货责任。该规则以较小字体印刷在促销活动宣传海报的底部。消费者丙购买了促销商品后发现质量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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