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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经济管理干部
吉林省经济管理干部学院
毕业论文
论文题目:劳动协议中缔约过失责任制度
所学专业:法律事务
所在班级:05法律系
指导老师:
姓名:格日乐满都呼
论文目录
论文提要…………………1
一、建立劳动缔约过失责任制度必需性……………2
(一)劳动权利救助缺点呼叫劳动缔约过失责任制度……………3
(二)国际劳动立法成功经验为中国劳动缔约过失责任制度构建奠定了坚实基础………4
二、建立劳动缔约过失责任制度可行性和特殊性…6
(一)劳动协议是协议…………………6
(二)劳动协议是债协议异化……6
三、构建中国完善劳动缔约过失责任制度体系……8
(一)劳动缔约过失责任主体………8
(二)劳动缔约过失责任赔偿范围和责任负担方法………………10
参考文件………………11
论文提要
一、建立劳动缔约过失责任制度必需性
二、建立劳动缔约过失责任制度可行性和特殊性
三、构建中国完善劳动缔约过失责任制度体系
劳动协议中缔约过失责任制度研究
[论文摘要]缔约过失责任制度是民法债权中一项关键制度,它提出使缔约阶段也纳入法律调整范围,深入完善了债法理论。即使劳动协议不一样于民事协议,属于兼含有公私法性质社会法范围调整,但鉴于劳动协议领域劳动权利救助缺点并参考国际劳动立法经验,中国劳动缔约过失责任制度确立是必需和可行。本文以此为基点,从劳动协议社会法属性出发,明确劳动缔约过失责任并不能完全照搬民法债权中制度,而应该在适用主体、归责标准、适用范围和赔偿范围等方面构建完善劳动缔约过失责任体系。?
?
[关键词]劳动协议缔约过失责任适用主体归责标准适用范围
一、建立劳动缔约过失责任制度必需性
??缔约过失责任制度是民法债权中一项关键制度,是指在协议签订过程中,一方因违反其依据老实信用标准所产生义务,而致另一方信赖利益损失,并应负担损害赔偿责任。早在古罗马时期,罗马法学家就开始在立法及学说上讨论缔约过失责任问题。但对缔约过失责任问题进行系统分析是德国学者耶林。1861年耶林在其主编《耶林法年报》第四卷上发表了《缔约上过失:契约无效与未臻完全时之损害赔偿》一文。耶林指出“从事契约缔结人,是从契约交易外消极义务范围,进入契约上主动义务范围,其所以而负担首要义务,系于缔约时善尽必需注意。法律所保护,并非仅是一个业已存在契约关系,正在发生中契约关系亦应包含在内,不然,契约交易将暴露于外,不受保护,缔约一方当事人不免成为她方疏忽或不注意牺牲品。”她还指出,造成协议无效有过失一方,应对无过失另一方,因为信赖协议效力所造成损害负责,当然无过失一方不能请求赔偿允诺推行价值损失,即期待利益损失。
??(一)劳动权利救助缺点呼叫劳动缔约过失责任制度
??缔约过失责任提出,肯定了当事人因缔约行为而产生了一个类似契约信赖关系,提出了当事人在协议签订阶段,相互应负有相互注意和照料义务,为当事人从事交易活动确定了新义务规则,使大家意识到,缔约阶段并不是法律调整一块飞地,人与人之间在这个阶段相互接触,亦应受到法律调整,深入完善了债法理论。耶林理论提出后,对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国家都产生了深远影响,各国纷纷吸收和借鉴这一理论。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中国协议法》对协议无效和被撤销缔约过失责任,协议不成立缔约过失责任作了较全方面要求。然而《协议法》所调整是民商事协议关系,并不适适用于劳动协议。但在劳动关系领域中,却存着大量因一方当事人恶意磋商、隐瞒真实情况等与另一方当事人签署劳动协议,致使劳动协议无效或根本不能推行和不成立情况存在,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损失。有了损失必需要有些人负担,而现行劳动法却不能完全处理这一问题。现行劳动法相关劳动协议条款仅22条,而相关劳动协议效力及责任负担条款仅仅表现在劳动法第18条、第97条和原劳动部公布规章中。《劳动法》第18条要求:“下列劳动协议无效:(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劳动协议;(二)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签订劳动协议。无效劳动协议,从签订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第97条要求“因为用人单位原因签订无效协议,对劳动者造成损害,应该负担赔偿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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