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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市新建商品房买卖合同(现售)示范文本.pdfVIP

泰安市新建商品房买卖合同(现售)示范文本.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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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合同编号:号

泰安市新建商品房买卖合同(现售)

示范文本

出卖人:

买受人:

泰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制定

泰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37—

目录

说明

专业术语解释

第一章合同当事人

第二章商品房基本状况

第三章商品房价款

第四章商品房交付条件与交付手续

第五章商品房质量及保修责任

第六章合同备案与不动产登记

第七章物业管理

第八章其他事项

—38—

说明

1.本合同文本为示范文本,由泰安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和泰安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参照山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山东省市场监

督管理局《山东省新建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依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

《山东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山东省商品房销售条

例》《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实际,共同

制定发布。

2.签订本合同前,出卖人应向买受人出示有关权属证书或证

明文件。

3.出卖人应就合同重大事项对买受人尽到提示义务。买受人

应审慎签订合同,在签订本合同前要仔细阅读合同条款,特别是

审阅其中具有选择性、补充性、修改性的内容,注意防范潜在的

市场风险和交易风险。

4.本合同文本【】中选择内容、空格部位填写内容及其他

需要删除或添加的内容,双方当事人应当协商确定。【】中选

择内容,以划√方式选定;对于实际情况未发生或双方当事人

不作约定时,应当在空格部位打×,以示删除。

5.出卖人与买受人可以针对本合同文本中没有约定或者约

定不明确的内容,根据所售项目的具体情况在相关条款后的空白

行中进行补充约定,也可以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6.双方当事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本合同原件的份数,并

在签订合同时认真核对,以确保各份合同内容一致;在任何情况

下,出卖人和买受人都应当至少持有一份合同原件。

—39—

专业术语解释

1.商品房现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竣工验收合格的商品房

出售给买受人,并由买受人支付房价款的行为。

2.法定代理人:是指依照法律规定直接取得代理权的人。

3.套内建筑面积:是指成套房屋的套内建筑面积,由套内使用

面积、套内墙体面积、套内阳台建筑面积三部分组成。

4.房屋的建筑面积:是指房屋外墙(柱)勒脚以上各层的外围

水平投影面积,包括阳台、挑廊、地下室、室外楼梯等,且具备有

上盖,结构牢固,层高2.20M以上(含2.20M)的永久性建筑。

5.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6.民用建筑节能:是指在保证民用建筑使用功能和室内热环境

质量的前提下,降低其使用过程中能源消耗的活动。民用建筑是指

居住建筑、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商业、服务业、教育、卫生等其他

公共建筑。

7.不动产登记:是指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将不动产权利和其他应

当记载的事项在不动产登记簿上予以记载的行为。

8.预告登记:是指当事人签订买卖协议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

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

的行为。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

不发生物权效力。

9.不动产转移登记:是指商品房所有权从出卖人转移至买受人所

办理的登记类型。

10.不动产登记机构:是指市、县人民政府设置的负责承办不动

产登记工作的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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