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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裁量权基准(2024).xls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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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eet1

行政强制自由裁量基准

序号

强制种类

强制事项

强制依据

具体规定

强制条件

强制程序

办理时限

实施机构

1

行政强制措施

对没有车辆营运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的强制措施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764号修改2023年8月21日起施行)2.《辽宁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2003年1月16日通过,2022年4月21日第七次修正)

3.《辽宁省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2017年3月1日施行)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764号修改2023年8月21日起施行)

第六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实施道路运输监督检查过程中,对没有车辆营运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的车辆予以暂扣的,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不得收取或者变相收取保管费用。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2003年1月16日通过,2022年4月21日第七次修正)

第五十条第二款对拒不接受检查以及有本条例第四十六条行为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暂扣其车辆、设备、工具,并出具由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统一制发的暂扣凭证。被暂扣的车辆属报废车辆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辽宁省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2017年3月1日施行)

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使用未取得道路运输证或者租赁汽车证的车辆,或者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道路运输证或者租赁汽车证的车辆,从事客运出租汽车运营服务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以暂扣车辆,并出具暂扣凭证。违法当事人逾期不接受处理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以依法作出处罚决定。违法当事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拍卖暂扣车辆抵缴罚款。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客运出租汽车的违法行为不能当场作出处理的,可以依法暂扣违法当事人有关营运证件,签发待理证作为其继续营运的凭证。

1、没有车辆营运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的2、无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证或者持无效道路运输证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3、未经批准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

案件来源→立案→调查取证→审批→制作并送达暂扣凭证→移交处罚部门处理→处罚部门履行行政处罚程序→案卷材料归档

60日

沈阳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

2

对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的强制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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