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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子关系与收养.ppt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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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立收养协议01收养登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为登记机关,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成立02一方要求公证的,应当办理公证。03收养的程序收养成立的效力收养成立的效力,是指收养关系成立后所产生的一系列民事法律后果。依据我国《收养法》的规定,收养成立后,会形成如下效力:养父母与养子女间产生拟制直系血亲关系;《收养法》规定:“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010302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形成法律拟制的直系或旁系血亲关系;《收养法》第23第1款规定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法律规定。”12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权利义务关系消除;《收养法》第23条第2款规定:“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关于养子女的姓氏《收养法》第24条规定:“养子女可以随养父或者养母姓,经当事人协商一致,也可以保留原姓。”法律的这一规定,属任意性规定,即不强制要求养子女必须改变姓氏,但现实生活中,养子女随生父母姓的现象并不多见。收养的无效为了确保法律的严肃性,《收养法》在肯定合法有效的收养行为的同时,还设立了收养无效制度。收养的无效是指欠缺收养成立的法定有效条件,不能产生收养法律效力的收养行为。《收养法》第25条规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通则》第55条和本法规定的收养行为无法律效力。”第六章亲子关系一、概念父母子女关系02现代亲子关系的种类:自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拟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包括养父母子女关系形成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01婚生子女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受胎或出生的子女。婚生子女的概念第二节婚生子女亲子关系的推定、否认制度及非婚生子女的准正、认领制度01有婚姻关系男女与子女间的亲子关系的确定适用亲子关系推定和否认制度02无婚姻关系男女与子女间的亲子关系的确定则依赖于认领制度来保护当事人的利益。03子女的准正01准正,是指因父母结婚或法官宣告而使婚外所生子女取得亲生子女资格的制度,从而确定父母子女之间的亲子关系。子女的认领02子女的认领,是指父母承认非婚姻关系内出生的子女的为自己的子女的行为。子女的认领,一般是在无法准正的情况下发生的。认领有两种形式:自愿认领与强制认领。我国婚姻法对父母与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作出了明确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父母与子女的权利义务第21条婚姻法第21条所称“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02第20条婚姻法第21条规定的“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01相关司法解释:父母有管教和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在未成年子女对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时,父母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父母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的再婚自由。第三节非婚生子女01非婚生子女的概念非婚生子女,是指没有婚姻关系的男女所生的子女。02非婚生子女的准正和认领非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我国婚姻法第25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因父母一方死亡或离婚而再婚所发生的继父母与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关系,虽然不是自然血亲关系,但法律确认其权利义务关系与亲生父母子女关系相同。1婚姻法第27条规定:3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2“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歧视。共同亲权原则:未成年子女的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亲权人,亲权应由父母双方共同行使。人身方面的亲权子女的姓氏权居、住所指定权惩戒权法定的代理权和同意权子女返还请求权财产方面的亲权法定的代理权和同意权管理权使用收益权处分权亲权的内容第一节概述一、收养的概念和意义1、收养的概念指公民领养他人子女为自己子女的法律行为。收养人又称为养父母,被收养人又称养子女,监护人、社会福利结构又称送养人。形式上,须履行法定的程序。收养是一种法律行为。收养是身份上的行为。收养是变更亲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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