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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个案引起的主题——责任风险与责任保险
2016-05-21《北京晨报》报道:
•2014年12月9日6点40分左右,徐女士在小区跑步,小区监控录像显示,当
她跑步至3号楼前时,适有毕某与杨某带着的两只未拴狗链的小狗在她侧
后方追跑。其中一只黑白色幼犬在她右侧跟跑,数秒钟后,徐女士摔倒,
其颈椎受伤,至今生活不能自理。
•2015年2月,徐女士将毕某、杨某及物业公司告上法庭,索赔250余万元。
她认为,毕某、杨某饲养的两只狗在其身旁追赶,使得她被绊倒致颈椎外
伤、脊髓损伤。而且两人是无证养狗,在公共场所遛狗不系狗绳。另外物
业公司未尽到维护小区公共秩序良好和安全防范工作的职责。
•毕某否认是其饲养的幼犬绊倒了原告。她称,原告摔倒前
已患有严重颈椎病,其手术病情稳定后又发生血肿压迫颈
髓等病变是其残疾的直接原因,其颈椎伤残后果与摔倒外
伤无因果关系。杨某称,两只狗都与他没有关系,他是做
好事把原告送到医院。
•物业公司认为,毕某和杨某是宠物狗的管理人,公司不应
成为被告。此外,公司已经尽了安全保障和管理义务,对
于业主养犬有明确规定,并采取悬挂宣传条幅、张贴文明
养犬倡议书等行为,引导业主正确养犬和文明养犬,故不
应承担责任。
一审判决被告担责7成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两只犬的追跑确对原告晨练造成干扰,与她摔倒致伤存
在一定的因果关系。毕某未为犬办理养犬登记证,且未尽到管理义务,对原
告摔倒受伤存在过错。
•同时,原告看到两犬追跑,应当预见到可能发生的损害,应当采取合理措施
避免损害发生,而原告并未妥善处理,其对损害的发生亦有过失,应承担
30%的责任,毕某的过错责任为70%。
•此外,现有证据无法证明杨某是两只犬的管理人,也无证据证明物业公司对
原告遭受人身损害存在过错,故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最终,一审判决毕某赔
偿原告33万余元。
•判决后,徐女士和毕某均提出上诉。徐女士要求毕某、杨某和物业公司赔偿
其135万余元。毕某也要求改判,不应承担责任。
•这几天,此案二审在市二中院正在进行,由于毕某不同意调解,法院将择
日宣判。
本案涉及的主体
受害人
物业(间接)
徐某致害者
狗(直接)狗的监护者杨某(间接
毕某(间接)的间接)
本案涉及的:
责任认定
家庭或个人(包
法括宠物、邻居)
责任风险
律
风直接责过失(错)民事责
任与间责任与无任与合
险物业场所责接责任过失责任同责任
任风险
风险的转移(33万元或更多)
•自己(含致害人或受害人)负担(积蓄或负债)
——可能因灾致贫、邻居关系恶化等
•保险补偿(预防提示——栓绳,否则不陪):
家庭或个人责任保险、宠物责任保险;
场所责任保险、物业责任保险等。
本章内容与学习重点
•本章是全书的重点内容之一,主要阐述了责任保险
的相关概念,介绍了责任保险的基本特征与基本内
容;阐述了责任保险各主要险别及其与有关险种的
区别;探讨了责任保险风险控制的途径。
•学习中应特别注意把握责任保险的特征与规律,掌
握责任保险与当代社会法制的内在联系。
一、责任保险概述
(一)责任保险概念与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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