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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寿乐盈一生终身寿险(尊享版)利益条款.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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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寿〔2022〕终身寿险10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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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国寿乐盈一生终身寿险(尊享版)利益条款

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

国寿乐盈一生终身寿险(尊享版)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国寿乐盈

一生终身寿险(尊享版)利益条款(以下简称本合同利益条款)、个人保险基本条款(以

下简称本合同基本条款)、现金价值表、声明、批注、批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

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

凡出生二十八日以上、七十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本人或对其具

有保险利益的人作为投保人,向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本合同终止日止。

第四条基本保险金额

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是指本合同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金额。

第五条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一、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身故,本合同终止,本

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与本合同现金价值的较大值给付身

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起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下列约定给付

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身故,本公

司按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因前述以外情形身故,本公

司按下列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

1.被保险人于本合同交费期间届满后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前(不含交费期间届满后的首

个年生效对应日)身故,本公司按照被保险人身故当时下列两者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

(1)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身故给付比例;

(2)本合同现金价值。

2.被保险人于本合同交费期间届满后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起(含交费期间届满后的首个

年生效对应日)身故,本公司按照被保险人身故当时下列三者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

(1)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身故给付比例;

(2)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1+3.5%)(n-1),其中n为被保险人身故时的保单年度数;

(3)本合同现金价值。

其中,身故给付比例为:

(1)被保险人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起至年满四十一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

国寿乐盈一生终身寿险(尊享版)利益条款(第一页)

身故给付比例为160%;

(2)被保险人年满四十一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起至年满六十一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

身故给付比例为140%;

(3)被保险人年满六十一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起,身故给付比例为120%。

二、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导致身体高度残疾,

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被保险人

因前述以外情形身体高度残疾,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下列约定给付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

1.被保险人于本合同交费期间届满后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前(不含交费期间届满后的首

个年生效对应日)身体高度残疾,本公司按照被保险人身体高度残疾当时下列两者的较大值

给付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

(1)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身体高度残疾给付比例;

(2)本合同现金价值。

2.被保险人于本合同交费期间届满后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起(含交费期间届满后的首个

年生效对应日)身体高度残疾,本公司按照被保险人身体高度残疾当时下列三者的较大值给

付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

(1)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身体高度残疾给付比例;

(2)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1+3.5%)(n-1),其中n为被保险人身体高度残疾时的保单年

度数;

(3)本合同现金价值。

其中,身体高度残疾给付比例为:

(1)被保险人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身体高度残疾给付比例为100%;

(2)被保险人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起至年满四十一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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