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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技术指南筛查与调查》
解读
一、编制背景
2023年7月,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上强调,要强化法治保障,实施最严格的地上地下、陆海统筹、区域联动的生态环境治理制度,健全美丽中国建设保障体系;2024年1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美丽中国建设的意见》发布,指出要健全美丽中国建设保障体系,改革完善体制机制,加强生态环境领域司法保护,统筹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在美丽中国建设新阶段,以更高站位、更大力度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是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精神的重要举措。
为深化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制度保障,进一步指导实践工作,国家层面共14家单位联合出台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提出要加强鉴定评估技术研究,鼓励各地根据本地区实际,有针对性地开展技术方法探索和实践,丰富技术规范体系。广东省环境保护责任暨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成效考核和深圳市生态文明建设考核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相关工作情况纳入考核内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面临更高要求,案件办理能力面临更大挑战。
深圳市2013年获批成为全国环境损害鉴定评估试点之一,为国家试点提供了地方工作经验;先后开展了多项科研课题,持续解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中的基础性问题;建立了生态环境损害索赔“1+N”制度体系,完成了多宗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办理工作,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示范作用。然而,随着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深入发展,案件办理压力向基层一线转移,案件筛查与调查的规范化、标准化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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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的空缺,导致筛查与调查工作标准不统一、流程不规范、落实不到位等问题出现,要求我们在地方标准、技术方法等方面积极探索、持续创新,为基层案件办理部门提供标准化指导,充分发挥行政主管部门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中的职责和作用,推动深圳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常态化运行。
二、目的和意义
作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开展的突破点,本文件的制定颁布:
一是为全面落实中央及广东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要求提供基础保障,完善深圳市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技术体系,实现生态环境损害案件“应赔尽赔”,构建“环境有价,损害担责”社会意识,打造具有创新影响力的深圳品牌;
二是在参照生态环境部损害鉴定评估系列技术指南的基础上,提供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线索筛查、初步核查、损害调查、档案管理等工作环节的操作指引,具有较强的科学性和适用性,能够作为指导行政管理部门和第三方服务机构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筛查与调查工作的技术依据,推动全市生态环境损害案源得到有效覆盖,生态环境损害案件办案数量得到有效增加,生态环境损害案件办案效率得到有效提升。
三、主要内容
(一)范围
本文件提供了生态环境损害案件筛查与调查工作的一般性原则、内容、程序、方法、线索筛查、初步核查、损害调查和档案管理等方面的指导。
本文件适用于深圳市范围内因污染环境或破坏生态导致的生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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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损害案件筛查与调查。
本文件不适用于因核与辐射所致生态环境损害案件筛查与调查。
深汕特别合作区范围内的生态环境损害案件筛查与调查可参照本文件执行。
(二)规范性引用文件
给出了本文件规范性引用文件的情况。
(三)术语和定义
为了更好地理解和使用本文件,给出了生态环境损害、案件筛查与调查、事实调查、结果判定等4个术语和定义。
(四)工作原则
在案件筛查与调查过程中,宜遵守规范性、及时性、全面性、客观性原则。
(五)工作内容
本章节给出了案件筛查与调查的主要工作内容。
(六)工作程序
本章节给出了案件筛查与调查线索筛查、初步核查、损害调查、档案管理4个阶段的运行程序及工作流程图。
(七)工作方法
本章节介绍了案件筛查与调查资料收集、现场踏勘和人员访谈3种工作方法。
(八)线索筛查
本章节给出了线索筛查的10条重点渠道。
(九)初步核查
本章节给出了初步核查的主要内容,从生态环境损害是否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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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行赔偿义务基本情况、同一生态环境损害案件判决情况、是否存在损害显著轻微,且不需要赔偿的情况、赔偿义务人基础信息、赔偿义务人持证排污基本情况6方面开展核查确认,最后得出是否启动索赔程序结果判定,并填报线索清单。主要参考了GB/T39791.1《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技术指南总纲和关键环节第1部分:总纲》、GB/T39791.2《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技术指南总纲和关键环节第2部分:损害调查》等标准相关要求,融合了深圳市实际案件办理经验。
(十)损害调查
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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