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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65T4695-2023 气象地理分区.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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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07.060

CCSA47

65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标准

DB65/T4695—2023

气象地理分区

Meteorologicalgeographicaldivision

2023-XX-XX发布2023-XX-XX实施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

DB65/T4695—2023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本文件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气象局提出、归口并组织实施。

本文件起草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气候中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气象台、新疆农业气象台。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李海燕、杨涛、段春锋、吉春容、杨利贞、李娜、栾亚睿、余新杰、李迎春。

本文件实施应用中的疑问,请咨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气象局。

对本文件的修改意见建议,请反馈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气象局(新疆乌鲁木齐市天山区建国路327

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气候中心(新疆乌鲁木齐市天山区建国路327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

督管理局(新疆乌鲁木齐市天山区新华南路167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气候中心联系电话:0991-2642937;传真:0991-2635150;邮编:830002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气象局联系电话:0991-2611281;传真:0991-2611281;邮编:830002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联系电话:0991-2817197;传真:0991-2817197;邮编:830004

I

DB65/T4695—2023

气象地理分区

1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气象地理分区的术语和定义、划分原则、分区及应用说明。

本文件适用于新疆气象信息的地理分布描述,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气象服务信息可参照执行。

2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文件没有规范性引用文件。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气象地理分区meteorologicalgeographicaldivision

主要依据气候相似特征、参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区域界限、地形和河流分布特点及新疆自然区

划、气候区划、农业区划等成果,结合气象部门长期使用的习惯性、普遍性称谓,综合得出的以特定区

域、地级行政区和市县为基本空间单元的地理区域划分结果。

4划分原则

气象地理分区依据地理地貌、气候特征、气象部门长期气象预报服务实践和前期研究成果,按照

“通用通识、通俗易懂、精细准确”原则,由粗到细,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划分为一级气象地理分区、

二级气象地理分区、三级气象地理分区和特定区域气象地理分区。

一级气象地理分区,依据新疆“三山夹两盆”的地形地貌和气候特征,结合气象部门长期习惯性、

普遍性称谓,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为北疆和南疆。

二级气象地理分区,依据气候相似特征,结合气象部门长期使用的习惯性、普遍性称谓和新疆维

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应用气象信息需要,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在一级气象地理分区的基础上进一步划分

为:北疆西部、北疆北部、天山北坡、南疆西部、南疆中东部和东疆。

三级气象地理分区,依据气象部门长期使用的习惯性、普遍性称谓,遵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

政府行政划分的14个地州及自治区直辖县级行政区域石河子市,根据新疆气象精细化服务的需要,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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