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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寿〔2021〕疾病保险175号
请扫描以查询验证条款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国寿附加豁免保险费恶性肿瘤(重度)疾病保险利益条款
第一条附加合同构成
国寿附加豁免保险费恶性肿瘤(重度)疾病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附加于本
公司所认可的人身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投保。本附加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国寿附加
豁免保险费恶性肿瘤(重度)疾病保险利益条款(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利益条款)、个人保
险基本条款(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基本条款)、现金价值表、声明、批注、批单以及与本附
加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
主合同的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不为同一人时,十八周岁以上、七十周岁以下,身体健康的
主合同投保人可作为本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由本人作为本附加合同的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
本保险。
第三条保险期间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主合同的剩余保险期间。
第四条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一、恶性肿瘤(重度)豁免保险费
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
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附加合同所指的“恶性肿瘤——重
度”,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退还本附加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被保险人于本附
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
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附加合同所指的“恶性肿瘤——重度”,本附加合同终
止,本公司自被保险人“恶性肿瘤——重度”确诊日起,于主合同及本公司所认可的其他人
身保险合同每个保单年度的各保险费交付日期免予收取主合同及本公司所认可的其他人身
保险合同的当期应付保险费。若因意外伤害导致上述情形,不受一百八十日的限制。
二、身故豁免保险费
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身故,本附加合
同终止,本公司退还本附加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被保险人因前述以外情形身故,
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自被保险人身故日起,于主合同及本公司所认可的其他人身保险合
同每个保单年度的各保险费交付日期免予收取主合同及本公司所认可的其他人身保险合同
的当期应付保险费。
三、身体高度残疾豁免保险费
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导致身体高度残
疾,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退还本附加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被保险人因前述以
外情形导致身体高度残疾,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自被保险人身体高度残疾确认日起,于
主合同及本公司所认可的其他人身保险合同每个保单年度的各保险费交付日期免予收取主
合同及本公司所认可的其他人身保险合同的当期应付保险费。
国寿附加豁免保险费恶性肿瘤(重度)疾病保险利益条款(第一页)
本附加合同的恶性肿瘤(重度)豁免保险费、身故豁免保险费和身体高度残疾豁免保
险费,本公司仅承担一项。
第五条责任免除
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附加合同所指“恶性肿瘤——重度”,本公
司不承担豁免保险费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三、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四、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无论上述何种情形发生,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附加合同所指“恶性肿瘤——重度”的,
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
害或伤害造成被保险人发生本附加合同所指“恶性肿瘤——重度”的,本公司向被保险人
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本公司不承担豁免保险费的
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在本附加合同成立或者本附加合同效力最后恢复之日起二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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