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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自由裁量基准
许可事项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22年3月29日第四次修正)
第十条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后,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一)
从事县级行政区域内和毗邻县行政区域间客运经营的,向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
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二)从事省际、市际、县际(除毗邻县行政区域间外)
客运经营的,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三)
在直辖市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向所在地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交通运输主管部
门提出申请。依照前款规定收到申请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
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
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申请人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车辆营运证;不予许
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对从事省际和市际客运经营的申请,
收到申请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照本条第二款规定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前,
应当与运输线路目的地的相应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协商,协商不成的,应当按程序
设定行政许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协商决定。对从事设区的市内
可的法律依毗邻县客运经营的申请,有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报
据所在地市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决定。
第十五条客运经营者需要终止客运经营的,应当在终止前30日内告知原许可机
关。
【规章】《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2年第33号)
第十二条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
记手续后,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
(一)从事一类、二类、三类客运班线经营或者包车客运经营的,向所在地设区
的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二)从事四类客运班线经营的,向所在地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在直辖市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应当向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交通运输主管
部门提出申请。
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省内包车客运实行分类管理的,对从事市际包
车客运、县际包车客运经营的,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对从事县内包车客运经营的,向所在地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客车:
1.客车技术要求应当符合《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有关规定。
2.客车类型等级要求:
从事一类、二类客运班线和包车客运的客车,其类型等级应当达到中级以上。
3.客车数量要求:
(1)经营一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100辆以上,其中
行政许可条高级客车30辆以上;或者自有高级营运客车40辆以上;
件(2)经营二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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