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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寿〔2017〕两全保险0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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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国寿附加广佑人生两全保险利益条款
第一条合同构成
国寿附加广佑人生两全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附加于“国寿广佑人生终身重大
疾病保险”(以下简称主合同)投保。本附加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国寿附加广佑人生两全保
险利益条款(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利益条款)、个人保险基本条款(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基
本条款)、现金价值表、声明、批注、批单以及与本附加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
健康声明书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
凡出生二十八日以上、五十五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本人或对其
具有保险利益的人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保险期间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为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八十五周岁的年生效
对应日止。
第四条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一、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至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身
故,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按本附加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起身故,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按下列约定
给付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身
故,本公司按本附加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因前述以外情
形身故,本公司按本附加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的160%给付身故保险金。
二、祝寿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的年生效对应日,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按主合同及本
附加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之和给付祝寿金。
第五条责任免除
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
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国寿附加广佑人生两全保险利益条款(第一页)
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无论上述何种情形发生,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
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但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或伤害造成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
司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作为被保险人遗产处理,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条保险费
保险费交付方式与主合同相同。
第七条附加合同效力恢复(复效)
主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本附加合同不能单独申请恢复合同效力。
第八条保险金申请所需证明和资料
一、申请身故保险金时,所需的证明和资料为:
1.保险单;
2.申请人法定身份证明;
3.公安部门或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
4.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
5.本公司要求的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相关的其他证明和
资料。
二、申请祝寿金时,所需的证明和资料为:
1.保险单;
2.申请人法定身份证明。
第九条投保人解除合同的处理
本附加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在解除主合同的同时解除本附加合同,但投保人不得单
独要求解除本附加合同。
本附加合同自本公司接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终止。投保人于签收保险单后十五日内要求
解除本附加合同的,本公司在接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投保人退还已收全部保
险费。投保人于签收保险单十五日后要求解除本附加合同,本公司于接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
日起三十日内向投保人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第十条附加合同终止
本附加合同在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终止:
一、主合同终止;
二、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其他终止的情形。
若根据主合同的约定,本公司按照主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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