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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城附加福佑康健重大疾病保险产品说明书.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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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城附加福佑康健重大疾病保险产品说明书

长城附加福佑康健重大疾病保险产品说明书

在本产品说明书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长城人寿保险股份有

限公司。

投保须知

(一)投保年龄

指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投保年龄以周岁计算,本附加险合同接受的投保年龄为0

周岁(须出生满30日)至65周岁(含)。

不同保险期间、交费期间所接受的投保年龄区间会有所不同。

(二)保险期间

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终身、保至85周岁,由您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三)交费方式

本附加险合同保险费交费方式为一次交清、3年交、5年交、10年交、15年交、20年

交,由您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险合同保险期间内且在本附加险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1、等待期

若被保险人于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日内(含第90日)因意外

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1)经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明确诊断

初次患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的一种或多种;(2)身故或全残,我们将向您返还

本附加险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无息),同时本附加险合同终止。这90日的时间称为等待

期。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的原因导致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无等待期:(1)经本公司认可

医院的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初次患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2)身故或全残。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本附加险合同约定

的保险责任的,我们按照下列方式给付保险金:

2、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经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初次患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

疾病,我们将按确诊时本附加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首

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终止。

若我们已按上述约定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则本附加险合同的现金价值自该给

付之日起即降为零,同时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的保险责任终止。

若被保险人初次患的疾病为一种重大疾病,该种重大疾病即为首次重大疾病;若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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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人初次患的疾病为两种或两种以上重大疾病,则最先被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初次患的

重大疾病为首次重大疾病。

3、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在我们已按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自首次重大疾病确诊

之日起满3年后,被保险人经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初次患本附加险合同约

定的除首次重大疾病以外的重大疾病,我们将按确诊时本附加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

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4、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我们将按以下两者中的较大者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同

时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1)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本附加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2)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本附加险合同已交保险费年度数×年交保险费(无息)。

5、重大疾病豁免保险费

若被保险人经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初次患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

疾病,我们将豁免本附加险合同自被保险人的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的续期保险费,本附

加险合同继续有效。

被豁免的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费视同已交纳。在豁免保险费期间,我们不接受本附

加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及交费期间的变更。

在任何情况下,对于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我们仅给付其中的一项。

责任免除

因下列第(1)项至第(7)项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保险

责任:

除本附加险合同另有明确约定外,因下列第(1)项至第(9)项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

人发生疾病、达到疾病状态或进行手术的,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自本附加险合同成立或者本附加险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

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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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9)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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