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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清算经办业务23145职工本人的《职工养老保险手册》或相关缴费凭证、《退休证》的原件、复印件。单位填报《天津市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一次性支付审核单》;居民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填写《重复缴费清退个人账户确认书》;所需要提供的材料:第二部分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清算经办业务特别提示:清户手续办理后,职工本人或受益人于办理当月(或次月)的15日以后持社发卡(或八保合一存折)在联网农行支取现金(如职工没有社发卡、存折,或发生社发卡密码丢失等情况,请到开发区南海路23号农业银行金融超市进行咨询支取事宜)。职工如无农行社发卡(或八保合一存折),应在办理清户手续之前尽快到开发区南海路23号农业银行金融超市办理社发卡,以避免产生发放不成功的情况。如职工有公积金帐户需办理清户,请受益人及时向工作人员提出,以便及时一并办理。职工在办理清算业务的次月后方可办理账户合并等业务。第三部分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相关问题一、个人账户实行记账式管理从2010年1月开始,个人账户专项用于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住院(门诊特殊病)、急诊留观、家庭病床和门(急)诊就医的医疗费用,以及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药品的费用,为此,个人账户资金由注资改为记账式管理。为准确记录收支情况,为每位参保人员建立个人账户收支台账,按政策规定记入的个人账户本金及利息作为收入记载,在医疗机构联网结算或个人垫付后报销使用的个人账户资金额度作为支出记载。统计周期为上月26日至本月25日。为落实市政府《关于调整完善社会保险制度的意见》(津政发[2009]46号)和市局《关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0]2号)文件精神,确保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以下简称“个人账户)资金专项用于医疗消费,按照市中心有关文件要求,现就相关业务操作问题说明如下:第三部分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相关问题二、医疗个人账户的清算(一)清算的范围参保人员发生死亡、出国定居、跨统筹范围转出(转入地不接收个人账户)时,分中心按上述原因做人员减少业务操作后,进行个人账户清算。清算金额包括2009年底前应注未注的个人账户金额、2010年1月之后的个人账户余额及当年利息。(二)清算的方法参保单位填报《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一次性支取(退回)个人账户清算表》,附:职工身份证复印件、缴费凭证复印件。因单位未及时申报人员减少,造成多注入或消费的个人账户资金应予以退回,清算时一并计算。1、清算金额大于应退回金额时,即相抵后金额为正数的,清算资金注入其所持天津市社会保障卡(以下简称“社保卡”)的银行账户中。尚未办理社保卡人员,清算资金划拨到单位,由单位发放给个人。2、清算金额小于应退回金额时,即相抵后金额为负数的,凭《退回表》到分中心征缴部打印缴费通知单,退回多注资金。第三部分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相关问题(三)清算的时间每月的26日至10日。三、特殊人员个人账户的支付异地安置的退休人员,其个人账户仍采用注资方式;参保人员2009年底前应注未注的个人账户,当满足注资条件后予以注资;参保人员清算其个人账户的,亦通过注资方式支付。四、个人账户查询2010年1月以后的个人账户注资情况,参保人员可登录天津劳动保障网WWW.,进入“劳动保障个人信息查询”或“天津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专栏的“个人信息查询”,注册完成后,登录进入“医疗保险信息查询”模块进行查询。信息系统可对2009年底前个人账户注资情况、补注2009年底前应注未注个人账户情况、异地安置退休人员个人账户注资情况、个人账户清算注资情况、2010年1月以后各月个人账户消费金额及余额情况进行查询。第四部分失业保险申领经办业务(见《材料汇编》P113)根据市人力社保局、开发区劳动人事局有关文件精神,开发区失业保险经办自2010年4月1日起与全市并轨。现将并轨后,失业金申领业务办理提示如下:一、经办地点开发区档案馆七楼二、经办主体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人事局综合办公室三、失业金发放时间:每月15日前四、所需材料及经办流程详细请见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人事局有关通知第四部分失业保险申领经办业务五、失业保险参保缴费证明的开据(一)就业援助认定工作时证明的开据所需材料:劳动保障服务中心的信函(加盖公章)、失业职工的居民身份证和就失业证。(二)失业人员在外区办理退工退档时证明的开据所需材料:《解除终止劳动合同退工名册》、《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及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三)在外区办理失业金领取人员证明的开据。所需材料:就失业证、养老保险手册及居民身份证。若失业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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