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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个人信息保护法》第69条确立了个人信息处理者承担侵权责任的基本规范,在
归责原则和损害赔偿计算等方面为司法裁判提供了指引,实现了与《民法典》规定的个
人信息保护规则的衔接。这不仅体现了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承担的法定作为义务,也缓
和了个人信息主体的举证困境。但过错推定责任的适用不具有普遍性,因此正确适用归
责原则需要明确以下规则:主体限定为个人信息处理者;客体范围仅限个人信息权益;
范围仅限损害赔偿责任。尽管个人信息处理者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在学界与司法实践中
具有较多分歧,但“构成要件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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