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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区市场监管领域企业行政合规指导清单.docxVIP

高新区市场监管领域企业行政合规指导清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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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高新区市场监管领域企业行政合规指导清单

合规行为类型一:广告类

序号

合规事项

常见违法行为表现

法律依据及违法责任

发生频率

合规建议

1

广告不得使用绝对化用语

广告中使用:

1.最高级的形容词,如最好”“最强”“最佳”“最棒”等;

2.以一定的地域、整体作为形容词,如“国家级”“世界级”等;

3.效果等同于最高级的,如“顶级”“极品”“消费者首选品牌”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三)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

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一)发布有本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禁止情形的广告的;

☆☆☆☆☆

广告应当真实、客观,在介绍商品和服务时可以使用一般的描

述商品和服务情况的用语,但不能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绝对化用语。例外情形见市场监管总局发布的《广告绝对化用语执法指南》。

—4—

序号

合规事项

常见违法行为表现

法律依据及违法责任

发生频率

合规建议

2

广告不得含有与商品或者服务实际情况不符的虚假内容

1.对商品或者服务内容进行编造、伪造、虚夸,与实际情况明显不符;

2,诱使消费者对商品或者服务产生错误理解,影响其选择。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一款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

导消费者。

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

(二)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

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

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

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

☆☆☆☆☆

广告活动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真实、客观地宣传有关商品或者服务:

1.商品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不得与实际情况不符;

2.服务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不得与实际情况不符;

3.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不得与实际情况不符;

4.不得含有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

—5—

序号

合规事项

常见违法行为表现

法律依据及违法责任

发生频率

合规建议

3

禁止在非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中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和使用医疗用语

在非药品、非医疗器

械和非医疗广告中,使用与疾病或健康有关的用语来误导和欺骗消费者,且这种现象在食品广告、保健品广告、酒类广告和化妆品广告中尤为严重。

如使用“预防流感”

“消痰化瘀”治疗高血压”消炎”改善过敏现象”等疾

病治疗或医疗用语误导和欺骗消费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

第五十八条第一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

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贲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

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

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

(二)违反本法第十七条规定,在广告中涉及疾病治疗功能,以及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的;

☆☆☆☆☆

1.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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