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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泰附加安然团体意外住院津贴医疗保险产品说明书.pdf

信泰附加安然团体意外住院津贴医疗保险产品说明书.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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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泰附加安然团体意外住院津贴医疗保险

产品说明

在本产品说明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信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产品”指“信泰附加安然团体意外住院津贴

医疗保险”,“本附加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信泰附加安然团体意外住院津贴医疗保险合同”,本附加合同的“主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

订立的本公司认可的人身保险合同。为便于您了解和购买本产品,请您认真阅读本产品说明。本产品说明仅供您理解保险条款时参考,具体内容以

保险条款为准。

一、保障范围

(一)投保范围

凡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身体健康并能从事正常工作或正常生活的在职人员或其他人员,可作为被保险人。

本附加合同接受的投保年龄为出生满二十八日至八十周岁。

(二)交费方式

本附加合同保险费的交费方式由投保人和本公司约定,并载明于保险单或批单上。

(三)等待期

本附加合同无等待期。

(四)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意外住院津贴医疗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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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在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

本公司按如下公式计算并给付意外住院津贴医疗保险金。

意外住院津贴医疗保险金=该被保险人意外住院每日津贴标准×该被保险人实际住院天数。

同一被保险人不论一次或多次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在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住院治疗,本公司均按本条第一款规定分别给付意外住院津贴医疗保

险金,但累计给付天数达到一百八十日时,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二、保险期间

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零时起至本附加合同约定终止日二十四时止,并载明于保险单上。

三、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住院治疗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殴斗、醉酒,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被保险人因精神和行为障碍(依照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确定)导致的伤害;

6.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蹦极、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7.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8.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其他免除保险责任条款:

除以上责任免除外,本产品合同中还有一些免除本公司责任的条款,详见本产品条款中“4.2如实告知”、“5.2保险事故通知”、“7.1被

1“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释义详见本产品条款释义中的“8.3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

2“住院”释义详见本产品条款释义中的“8.4住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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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人的变动”、“7.2职业或工种变更”中加粗显示的内容。

四、退保

投保人申请解除本附加合同的,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本公司提供下列资料:

(一)保险合同;

(二)投保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或有效身份证明;

(三)被保险人知悉投保人解除本附加合同的有效证明。

自本公司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投保人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若已发生过保险金给付的,投保人不得行使本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权。

投保人解除本附加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现金价值指保险单所具有的价值,通常体现为解除合同时,根据精算原理计算的,由本公司退还的那部分金额。计算公式为“保险费×(1-25%)

÷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起始日至本附加合同项下被保险人对应保险费交至日的天数×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日至本附加合同项下被保险人对应保

险费交至日的剩余天数”。

五、效力终止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本附加合同终止:

(一)主合同期满、解除或主合同约定的其他终止情形;

(二)本附加合同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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