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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医疗服务管理制度2024

互联网医疗服务管理制度(2024版)

一、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互联网医疗服务活动,保障患者合法权益,提高医疗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健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从事互联网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医务人员以及其他相关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互联网医疗服务应当遵循合法、安全、便捷、高效的原则,以患者为中心,提高医疗服务水平。

第四条国家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全国互联网医疗服务的监督管理工作。地方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互联网医疗服务的监督管理工作。

二、互联网医疗服务机构

第五条互联网医疗服务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诊所备案凭证》;

(二)具备与互联网医疗服务相适应的场所、设施、设备和专业技术人员;

(三)具备健全的互联网医疗服务管理制度和网络安全防护措施;

(四)具备完善的医疗服务质量和安全管理体系;

(五)具备合法的互联网信息服务许可。

第六条互联网医疗服务机构应当建立以下管理制度:

(一)医疗服务质量管理与控制制度;

(二)医疗信息安全管理制度;

(三)医务人员培训与考核制度;

(四)患者隐私保护制度;

(五)医疗纠纷处理制度。

第七条互联网医疗服务机构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其互联网医疗服务技能和安全意识。

第八条互联网医疗服务机构应当定期对医疗服务质量进行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整改措施。

三、互联网医疗服务内容

第九条互联网医疗服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在线问诊、咨询;

(二)开具处方;

(三)远程会诊;

(四)健康档案管理;

(五)慢病管理;

(六)家庭医生签约服务;

(七)其他互联网医疗服务。

第十条互联网医疗服务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确保患者隐私安全;

(二)遵守医学伦理;

(三)合理使用互联网技术;

(四)不侵犯患者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互联网医疗服务机构开展在线问诊、咨询时,应当充分了解患者病情,根据患者实际情况提供合理建议。

第十二条互联网医疗服务机构开具处方时,应当遵循《处方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确保处方合法、合规。

第十三条互联网医疗服务机构开展远程会诊时,应当确保会诊质量,不得泄露患者隐私。

第十四条互联网医疗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健康档案管理系统,保障患者健康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四、互联网医疗服务人员

第十五条互联网医疗服务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取得《医师执业证书》或者《助理医师执业证书》;

(二)具备与互联网医疗服务相适应的专业技能;

(三)熟悉互联网医疗服务相关法律法规;

(四)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

第十六条互联网医疗服务人员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尊重患者隐私;

(二)遵循医学伦理;

(三)合理使用互联网技术;

(四)不得泄露患者信息。

第十七条互联网医疗服务人员应当参加培训,提高互联网医疗服务技能和安全意识。

五、互联网医疗服务监管

第十八条国家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互联网医疗服务的监管,建立健全监管制度。

第十九条地方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互联网医疗服务机构的日常监督管理,定期进行现场检查。

第二十条互联网医疗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投诉举报机制,及时处理患者投诉。

第二十一条互联网医疗服务机构应当定期向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报告医疗服务质量和安全情况。

第二十二条互联网医疗服务机构违反本制度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依法予以查处。

六、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制度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取得互联网医疗服务许可擅自开展互联网医疗服务的;

(二)未按照规定建立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制度、医疗信息安全管理制度等管理制度的;

(三)未按照规定开展医疗服务质量检查的。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制度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泄露患者隐私的;

(二)未按照规定处理医疗纠纷的。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制度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制度自2024年1月1日起实施。

第二十七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国家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第二十八条各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制度,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以下是互联网医疗服务管理制度的相关内容细化:

一、互联网医疗服务机构管理

1.机构设立

(1)互联网医疗服务机构应当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诊所备案凭证。

(2)互联网医疗服务机构设立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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