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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漏洞填补规则的文本分析.pdfVIP

合同漏洞填补规则的文本分析.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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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旸:合同漏洞填补规则的文本分析

中图分类号:D92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9285(2023)01—0042—08

合同漏洞填补规则的文本分析

张旸[1]

【摘要】《民法典》第510条是合同漏洞填补体系的“火车头”。本条所列

举的可填补内容为一般合同的非必要条款。依据不同的法律规定、合同性质、当

事人约定,一般合同的必要条款不尽相同。因非必要条款形成的漏洞不影响合

同的成立,但影响合同的履行。合同漏洞的填补规则中的各关键要素需要作精

细化的文本分析。“约定不明确”应当理解为法官穷尽合同解释仍不能确定争议

条款的确切含义。“合同相关条款”不应局限于系争合同本身,可扩展至交易过

程中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相关合同。“合同相关条款”与合同性质及目的相关。“交

易习惯”需要做缩限解释。此外,运用诚信原则、绿色原则、公平原则做漏洞填

补兜底工具。

【关键词】合同漏洞填补合同解释合同相关条款交易习惯

一、规范意旨

(一)规范意义

《民法典》第510条相对于1999年《合同法》第61条没有作出实质性改变,仅将“有关条款”

改为了“相关条款”。从第510条的字面含义来看,当合同出现漏洞时,先由合同当事人达成补充协议;

无法达成补充协议时,由法官或者仲裁员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填补合同漏洞。与比较法

上关于合同漏洞填补的两种基本路径不同,我国民法典中合同漏洞填补方式多样,没有一个统一的

填补路径,司法实践中各方式适用顺序不统一。但一般认为1999年《合同法》第61条是关于合同

漏洞填补的实体法依据,辅以合同法大量任意性规定、民法基本原则共同构成合同漏洞填补体系。

《民法典》第510条正是合同漏洞填补体系的“火车头”。基于人的有限理性和对交易成本的控制,

合同漏洞十分常见。为了在合同纠纷发生后使得合同能够继续履行,保持其商业效用性,需要规范

适用合同漏洞填补方法。1999年《合同法》第61条、第62条创造了“交易习惯或合同有关条款——

补充性的任意性规定”的二阶模式,且第61条创设的合同补充性解释的方法包括两种:一是体系

解释的方法,二是交易习惯解释的方法。[2]

《民法典》第510条、第511条等任意性规定对此予以继承,

并作为“车头”“车身”与部分基本原则形成的“车尾”依次拼接驶向合同漏洞这条“隧道”。

[1]张旸:西南政法大学2022级民商法硕士研究生。

[2]王洪亮:《债法总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16年版,第8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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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121

年第期北京政法职业学院学报总第期

(二)规范性质

《民法典》第510条的功能在于指引法官裁量,其属于辅助规范,不能单独作为请求权基础。

当事人无法直接依据第510条产生给付义务,仍需要法官依据合同相关条款推导出缺漏规范或者依

据交易习惯确定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

《民法典》第510条属于任意性规定。一方面,本条前一分句规定当事人可以达成补充协议来

填补合同漏洞,但是这种协议补充义务类似于情势变更规则中的再交涉义务,是一种行为义务,而

不是结果义务。[3]另一方面,后一分句中使用“或者”二字,从文义上看赋予了法官自由裁量权。

合同相关条款与交易习惯核心都是为了最大程度还原当事人订立合同时的真实意思表示,二者之间

并不相互排斥,甚至可以相互佐证。[4]实践中对二者也存在笼统认定、不分先后的情况。[5]

(三)适用条件

合同已生效。《民法典》第510条适用于合同成立、有效并生效之后,合同履行完毕之前。合

同漏洞填补的前提是合同已经成立,但影响合同成立的必要条款的范围不是固定的。我国《合同法

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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