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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养老团体意外伤害保险B款》产品说明书.pdfVIP

《大家养老团体意外伤害保险B款》产品说明书.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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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大家养老团体意外伤害保险B款

产品说明

为便于您了解本产品,本公司就本产品作如下说明:

一、产品基本特征

(一)本保险提供的利益保障

1.基本保险金额

本主险合同项下各被保险人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约定,并在保

险单上载明。

2.保险责任

在本主险合同的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2.1意外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第180日)以

该事故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导致身体伤残的,本公司根据《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

码》(标准编号为JR/T0083-201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保监发[2014]6号)

(以下简称《标准》)确定伤残等级,并根据该伤残等级按《人身保险伤残程度与保险金

给付比例表》(见附表一)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乘以该被保险人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

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造成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本公司依照《标准》规定

的评定原则对各处伤残程度分别进行评定。如果几处伤残等级不同,以最重的伤残等级作

为最终的评定结论;如果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等级相同,伤残等级在原评定基础上最多晋

升一级,最高晋升至第一级。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不应采用《标准》条文两条以上或

者同一条文两次以上进行评定。

该次意外伤害导致的伤残合并前次伤残可领较严重等级伤残保险金者,本公司将按较

严重等级标准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但前次已给付的伤残保险金应予以扣除(包括投

保前被保险人已患或因责任免除事项所致《标准》所列的伤残,均应视为已给付伤残保险

金,即本公司在按较严重等级标准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时,应扣除前述伤残标准所对

应的伤残保险金)。

“意外伤残保险金”以本主险合同约定的该被保险人的基本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

计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的总额达到其基本保险金额时,本主险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

保险责任终止。

2.2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该事故为直接

且单独原因导致身故的,本公司按约定的该被保险人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

金”,本主险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若被保险人于身故前曾领取本主险合同的“意外伤残保险金”,则意外身故保险金为

该被保险人的基本保险金额扣除累计已领取的“意外伤残保险金”总和后的余额。

(二)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伤残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6)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7)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滑雪、攀岩、蹦极、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活

动、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8)被保险人因医疗事故、药物过敏或精神疾患(依照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

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确定)导致的伤害;

(9)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不在此

限;

(10)被保险人醉酒、斗殴、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11)被保险人从事或参与恐怖主义活动、邪教组织活动;

(12)被保险人受酒精、管制药物的影响而导致的意外;

(13)被保险人流产、分娩。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主险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

终止,本公司向其他权利人退还保险责任终止之日该被保险人在本主险合同项下对应的现

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主险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之日在本主险合同项下对应的现金价值。

因上述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伤残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本合同继

续有效。

其他免责条款:除以上责任免除情形外,本主险合同中还有其他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

款,详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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