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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03.160CCSA00
35
福建省地方标准
DB35/T2152—2023
村(居)公共法律服务协理员管理导则
Guidelinesofpubliclawserviceassistantforvillage(residence)management
2023-11-22发布
2024-02-22实施
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
DB35/T2152—2023
I
目次
前言 II
1范围 1
2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术语和定义 1
4工作目标和职责 1
5选任 2
6培训 3
7检查与考评 3
附录A(资料性)村(居)公共法律服务室业务台账样式 5
附录B(资料性)村(居)公共法律服务协理员考核表 11
参考文献 12
DB35/T2152—2023
II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顺昌县司法局提出。
本文件由福建省司法厅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顺昌县司法局、福建省标准化研究院、福建省标院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邵武市司法局、光泽县司法局、建阳区司法局。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兰铭、张家清、梁静、刘婕、王彬彬、江小凤、林艳锋、邹建平、张琪、白子平、林欢、江磐基、高闽。
DB35/T2152—2023
1
村(居)公共法律服务协理员管理导则
1范围
本文件提供了村(居)公共法律服务协理员(以下简称:法律协理员)的工作目标和职责、选任、培训、检查与考评的指导。
本文件适用于村(居)公共法律服务协理员的管理。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必威体育精装版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SF/T0013—2017全国公共法律服务平台建设技术规范
3术语和定义
SF/T0013—2017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公共法律服务publiclawservice
由司法行政机关统筹提供,是满足社会公共需求,供全体人民平等享用的公共法律产品和服务,涉及法治宣传教育、律师、公证、基层法律服务、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司法鉴定、法律援助、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及人民调解等方面。
[来源:SF/T0013—2017,3.1.1]3.2
村(居)公共法律服务协理员publiclawserviceassociateforvillage(residence)
由县(市、区)政法委与司法局选任,协助司法局、乡镇(街道)为村(居)民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援助、法制宣传、教育帮扶等公共法律服务的人员。
注:村(居)公共法律服务协理员属于村(居)干部,接受司法局的业务指导。
4工作目标和职责
4.1工作目标
法律协理员工作目标如下:
a)全面落实“村(居)公共法律服务协理员”工作机制,实现公共法律服务在村(居)全覆盖;
b)密切干群关系,提高干部群众学法、用法意识;
c)深化村(居)治理,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维护村(居)和谐稳定;
d)加强法治宣传教育,促进村(居)依法生产、经营和管理;
e)加强基层民主法治建设,提升村(居)自治管理法治化水平;
f)夯实基层维稳根基,推进平安村(居)创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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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4.2工作职责
法律协理员工作职责包括但不限于:
a)参与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为群众提供公共法律服务、导引;
b)提供法律援助、公证等法律服务事项咨询服务;
c)协助开展法治宣传工作;
d)排查调处矛盾纠纷,对可能引发越级上访或群体性事件,积极引导村(居)民走诉讼程序或诉前调解,并及时报告乡镇(街道);
e)及时掌握辖区内治安问题及影响社会稳定的各类隐患,及时报告乡镇(街道);
f)协助做好社区矫正对象和安置帮教对象的走访、教育、帮扶等工作;
g)完成乡镇(街道)和司法局交办的其他任务。
5选任
5.1基本要求
5.1.1县(市、区)政法委与司法局应结合本地实际,对法律协理员的选任工作作出具体规定。
5.1.2乡镇(街道)、村(居)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开展具体的选任工作。
5.2选任条件
法律协理员应符合以下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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