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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刑犯罪的基本原理与侵占罪.doc

财产刑犯罪的基本原理与侵占罪.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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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基本原理

一、保护法益

财产犯罪的保护法益主要包括所有权和占有事实。在财产犯罪中,对不同情形下的法益保护有明确的层次和逻辑:

1.所有权:是财产犯罪保护的最高等级法益。所有权人对财物享有最全面的权利,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

2.占有事实:第三人侵犯非法占有人(如小偷)的占有,也构成盗窃罪。例如,甲盗窃了乙的摩托车,第三人丙又从甲处盗窃了该摩托车,丙构成盗窃罪,因为他侵犯了甲的非法占有事实。?所有权人的占有优先于非法占有人的占有。如甲盗窃了乙的摩托车,乙从甲处盗窃回来,乙不构成盗窃罪,因为甲的非法占有事实不能对抗乙的所有权。?合法占有(如借用、租赁等)可以对抗所有权人的即时取回,但所有权人不能通过非法手段取回。例如,甲借到乙的摩托车,未到期时乙从甲处盗窃回来,乙构成盗窃罪,因为乙的所有权不能对抗甲的合法占有事实。

3.法益保护等级:所有权(最高保护等级)→合法占有(第二保护等级)→非法占有(第三保护等级,但可对抗一般人)。

二、非法占有目的

1.排除意思:缺少排除意思,不构成盗窃罪。例如,盗用他人自行车去买酱油,然后放回原地,不构成盗窃罪。但如果行为人虽有返还意思,但同时具有非法利用财物交换价值的意思(如从超市偷出商品,然后伪装退货换回现金),则构成盗窃罪。

2.利用意思:缺少利用意思,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例如,甲偷出他人电动自行车,不是想用,而是毁弃,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利用意思不要求遵从财物的正常用途,如基于怪癖盗窃女士内衣,也构成盗窃罪。

3.为谁非法占有:包括为自己非法占有和为第三人非法占有。例如,甲悄悄拿出乘客乙的钱包,直接放进女友的包里,让女友拥有,构成盗窃罪。

02侵占罪

一、侵占罪的定义

侵占罪是指将他人所有、自己占有的财物变成自己所有的行为。本罪没有侵害他人的占有权,而只侵害了他人的所有权。

二、行为结构

1.主人自愿转移占有给行为人(委托物):行为人基于委托关系占有他人财物,后拒不返还,构成侵占罪。

2.主人非自愿脱离了占有,行为人占有(遗忘物、埋藏物)。遗忘物:财物处于所有权人控制范围外,行为人占有后拒不返还,构成侵占罪。但如财物仍在所有权人控制范围内,即使短暂遗忘,也仍视为所有权人在占有,行为人占有后构成盗窃罪。埋藏物:行为人发现埋藏物并占有,拒不归还给所有权人,构成侵占罪。

注意:“代为保管的财物”必须是行为人占有的财物。如果行为人的保管并没有形成对财物的占有,如伴娘在婚礼现场只是辅助新娘占有戒指,并未形成独立占有,则伴娘将戒指转移为自己占有构成盗窃罪。

三、行为对象

1.代为保管物:必须是行为人实际占有的财物。

2.遗忘物、埋藏物:行为人占有后拒不返还,构成侵占罪。

四、行使所有权的方式

1.特定物:行使所有权的方式既包括作为方式(如变卖掉、消费掉),也包括不作为方式(如拒不返还)。

2.种类物(如资金):如错误找钱,甲给客户乙多找了钱,乙拿到后发现多找了钱并使用消费,不构成侵占罪。但乙拒不返还多找的钱,构成侵占罪。因为变卖、消费掉种类物不能体现行使所有权,只有拒不返还才能体现。

综上所述,财产犯罪的基本原理和侵占罪是法考中的重要知识点,考生需要准确理解并掌握相关法益保护、非法占有目的、行为结构和行为对象等要点,以应对法考中的相关题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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