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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师石河子市职工生育保险实施细则全文.docx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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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师石河子市职工生育保险实施细则全文

为保障职工生育期间获得经济补偿和基本医疗服务,均衡用人单位生育费用负担,促进公平就业,制定了八师石河子市职工生育保险实施,下面是详细内容,欢迎大家阅读。

八师石河子市职工生育保险实施细则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职工生育期间获得经济补偿和基本医疗服务,均衡用人单位生育费用负担,促进公平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职工生育保险暂行》,结合师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八师石河子市范围内各类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有雇工的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统称职工)。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参加所在统筹区的生育保险,并依据有关,为所有职工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第三条八师石河子市职工生育保险在政策标准、业务经办流程和网络系统按照兵团统一办法实施,基金实行师级统筹。

第四条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本辖区职工生育保险工作,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生育保险事务。

第二章生育保险基金

第五条生育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缴纳的生育保险费、生育保险基金的利息收入、生育保险费滞纳金和依法纳入生育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构成。

第六条生育保险基金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筹集和使用。

第七条用人单位按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2014年缴费比例确定为0.5%,今后根据基金运行情况做适当调整,并报兵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

第八条生育保险费征缴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规定执行。

第九条生育保险基金存入财政专户并实行预算管理,执行国家统一的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办法。

生育保险基金的财务和会计管理,按照国家《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和《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按照国家及兵团有关规定执行生育保险基金计息及滞纳金收缴办法,生育保险基金不计征税费。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将生育保险基金用于违规投资运营;不得用于平衡其他政府预算;不得用于兴建、改建办公场所和支付人员经费、运行费用、管理费用,或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挪作其他用途。

第十条生育保险基金用于下列支出:

(一)女职工产假生育津贴;

(二)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津贴;

(三)女职工生育医疗费用;

(四)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

(五)女职工计划内妊娠自然流产医疗费用;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生育保险待遇

第十一条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所属用人单位依照本办法参加生育保险并依法为职工缴纳生育保险费的;

(二)符合国家及自治区、兵团人口与计划生育有关规定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

第十二条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

第十三条生育医疗费用包括生育的医疗费用和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其他项目费用。

生育的医疗费用指女职工在孕产期内因怀孕、分娩发生的医疗费用,包括诊治妊娠合并症、并发症的医疗费用。

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指职工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并属于生育保险医疗服务范围的,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报销或支付医疗费用:

(一)符合国家和自治区、兵团计划生育规定生育子女后再次怀孕做一次人工流产手术的;

(二)放置宫内节育器后,带器怀孕实施人工流产的;

(三)实施绝育(皮埋)术后怀孕实施人工流产的;

(四)女职工计划内妊娠自然流产的;

(五)符合国家规定和自治区计划生育规定再生育取出宫内节育器或者实施复通手术的;

(六)在生育年龄内实施永久性节育手术的。

第十四条职工符合国家及自治区、兵团计划生育规定生育,在妊娠期、分娩期、产褥期内发生的医疗费用(妊娠合并症、并发症)以及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医疗费用,属于生育保险医疗服务范围的住院医疗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按以下规定予以支付。

参保男职工未就业配偶依法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其符合计划生育规定所发生的住院生育医疗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参照师市居民医疗保险待遇标准支付。

第十五条生育津贴是职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间获得的工资性补偿,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缴费工资)的标准计发。职工在领取生育津贴期间,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工资。

第十六条生育津贴支付期限按照国家及兵团关于产假的规定执行。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晚育的,增加产假30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第十七条职工领取生育津贴、休假津贴,应当在所在统筹区社保经办机构或者社保经办机构委托的其他机构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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