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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参与公司治理法律制度研究.pdf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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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是人民当家做主的社会主义国家,职工作为企业主人翁,是公司内部最具

积极性和创造力的群体,其自我价值实现与公司发展深度关联。一方面,职工经由

生产劳动为公司创造巨额经济利润,是公司的恩人;另一方面,公司是构建市场经

济的基本实体,更是职工安身立命之所在。二者互为依存,形成利益基础上的职企

命运共同体。唯有发挥职工参与的社会主义制度优势,充分尊重人的自主性和奋斗

价值,赋予职工以真正掌握影响公司发展的治理力量,方能切实提升职工于公司中

的生存地位和话语权,满足职工合理利益期待,充分激发职工主体活力,并助力公

司建立更为合理科学的决策机制,引导公司民主治理实践,提升公司整体治理效能。

近年来,随着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改革目标的逐步确立和积极探索,我国职

工参与公司治理法律制度日渐完善,向着体系化、法治化方向不断迈进,学界也为

此做了大量研究工作。尤其值得瞩目的是,新《公司法》首次将职工权益保护纳入

立法宗旨,并相应引入职工参与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丰富了职工参与公司治理的形式,

这无疑是一种立法进步。然而时至今日,许多公司依然奉行“只见物权,不见人权”

的管理逻辑,将职工排斥于公司治理之外,加之立法与实践层面失于协调,制约职

工参与机制构建,致使职工参与公司治理制度呈现弱化态势,与实现职工全面参与

和职工当家做主的立法目标仍相去甚远。本文拟结合新《公司法》及相关法律规定,

选取典型制度,遵循文献研究法、案例研究法和比较研究法展开论证,期望能够为

扭转我国职工参与公司治理法律制度式微的困境提供一些富有针对性的完善策略。

现行职工代表大会制度适用范围受限。职代会法律规定存在不同程度立法冲突,

宪法与下位法未能针对各类企业作出统一规范。为践行企业民主管理理念,应当扩

张职代会制度适用范围,设立强制适用规则、落实平等适用原则,保障职代会制度

依法普遍平等适用于不同类型公司。职代会法律地位不清、职权不明。职代会职权

内容与行使方式缺乏整体性规定,与《公司法》以及公司治理实践不相匹配。应当

明确职代会地位与职权,制定全国性统一法律规范,健全职代会立法保障体系,完

善立法惩戒措施,实现有法可依、权责分明。职工代表资格认定存在立法缺陷,人

员组成结构不尽合理,以代表人为核心特征的现行企业代表制民主制度其合理性存

疑。应当判定职工代表选任资格,明确职工代表履职条件,藉以规范职工代表制度。

职工参与监督机制濒于失灵。职工监事制度适用性遭到削弱,难以与职工参与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制度实现有效衔接。为实现公司机构内部和谐与稳定,应当统筹

公司自治原则与职工参与监督机制,在尊重公司理性自治的同时,亦应同步协调职

I

工监事制度与职工参与审计委员会制度。职工董事制度用工规模准入门槛不合理,

评价标准过于单一。职工董事制度准入门槛应当综合考量用工人数和其他公司规模

评价标准作整体权衡,建立科学性、合理性、精准性兼具的制度适用规则。公司规

模划型标准存在立法缺陷。职工董监事制度依附于公司机构而存在,倘若公司不设

董事会、监事会导致职工董监事制度极易沦为一纸空文。公司规模划型标准需合理

划分大中小微公司,可直接援引并完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抑或由《公司法》自行设

定公司规模划型标准,根据公司规模大小为不同类型公司提供差异化制度规范。

现行职工持股制度法律规范失于统一。职工持股制度于立法层面存在显著缺失,

缺乏统一规范职工持股制度的基本法或专项法规。应当统筹设计职工持股规范体系,

发挥公司社会责任条款的约束作用,扩张职工持股制度适用范围,设立特别保护条

款与禁止歧视条款。职工持股会法律资格不明。职工持股会理论认知存在显著偏差,

具体设立形式不一,其在行使股东权利、处理股权纠纷等方面受到严重制约。应当

对职工持股会的法律地位予以确认,采取信托方式和工会持股或工会下属机构作为

社团法人的方式设立职工持股会,稳定职工持股关系。股权代持协议因信托关系存

在道德和法律风险,包括隐名股东无法获得股东资格的风险和来自名义股东的法律

风险。应当明确股权代持性质,规范职工股权代持行为,保障职工股东合法权益。

关键词:公司法;职工参与;公司治理;企业民主管理;职工权益保障。

II

Abstract

Chinaisasociali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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