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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35_T 2059-2022 城乡社区民主协商工作要求.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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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03.080CCSA16

35

福建省地方标准

DB35/T2059—2022

城乡社区民主协商工作要求

Requirementsfordemocraticconsultationinurbanandruralcommunities

2022-08-08发布2022-11-08实施

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

I

DB35/T2059—2022

目次

前言 II

1范围 1

2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术语和定义 1

4基本原则 1

5工作机构 2

6协商主体 2

7协商内容 2

8协商形式 2

9工作程序 3

10工作细则 3

11成果落实和监督 4

12工作保障 5

附录A(资料性)城乡社区民主协商事项指导目录 6

附录B(资料性)协商工作程序 8

附录C(资料性)协商会议记录样式 9

附录D(资料性)协商案例 10

参考文献 13

DB35/T2059—2022

II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莆田市民政局提出。

本文件由福建省民政厅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莆田市民政局、福建省标准化研究院、福建省标院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吕正山、张宗贤、张元真、林喜燕、吴旭东、林振、张玲、梁静、王彬彬、董婷婷。

DB35/T2059—2022

1

城乡社区民主协商工作要求

1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城乡社区民主协商工作的基本原则、机构、主体、内容、形式、程序、细则、成果落实和监督、工作保障。

本文件适用于城乡社区民主协商工作。

2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文件没有规范性引用文件。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城乡社区urbanandruralcommunities

乡、民族乡、镇、街道所辖的城市社区和农村社区。居住在乡、民族乡、镇、街道所辖的一定数量和质量的人口组成多种社会关系和社会群体,具有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和自我服务功能,从事各种社会活动所构成的相对完整的地域社会共同体。

3.2

城乡社区民主协商democraticconsultationofurbanandruralcommunities

基层党组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其他组织及居民群众等相关利益主体,围绕涉及城乡社区居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存在显著分歧和冲突的重大事项以及反映强烈且迫切需要解决的困难和问题,通过议事、评议、恳谈、听证、咨询、约谈、线上协商等方式进行民主协商并最终达成共识的一种社区居民议事机制。

4基本原则

4.1坚持党的领导,发挥基层党组织在城乡社区民主协商中的领导核心作用。

4.2坚持群众自治,完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建设,促进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

4.3坚持依法协商,在法律制度下有序开展城乡社区民主协商工作,协商结果合法有效。

4.4坚持全过程民主,贯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凝聚共识理念,实现全链条、全方位、全覆盖的民主。

4.5坚持因地制宜,尊重群众首创精神,鼓励探索创新。

2

DB35/T2059—2022

5工作机构

5.1乡镇(街道)加强对辖区民主协商工作的领导、指导、推进和落实,宜成立民主协商工作领导小组,明确小组成员和职责,建立辖区内城乡社区民主协商工作的相关制度,包括培训、资金支持、监督和评价等。

5.2城乡社区宜建立民主协商工作委员会,制定章程,明确成员、职责、协商清单、协商规则等,并在乡镇(街道)民主协商工作领导小组、村(社区)党组织的领导和村(居)民委员会的指导下开展民主协商工作。

6协商主体

6.1协商主体应是协商议题涉及的所有利益相关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主体:

——基层党委、政府及其派出机构;

——村(社区)党组织,村(居)民委员会,村(居)务监督委员会,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合作组织,村(居)民小组;

——基层群团组织、社会组织、驻村(社区)组织;

——村(居)民、网格员、社会工作者、党员、乡贤能人、外来人员;

——其他涉利益的个体、群体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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