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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协调师.docx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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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编码:4-07-03-02

劳动关系协调师国家职业标准

(2025年版)

1.职业概况

1.1职业名称

劳动关系协调师

1.2职业编码

4-07-03-02

1.3职业定义

从事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宣传、用人单位劳动标准和劳动规章制度制订、劳动合同管理,参与集体协商、劳资沟通、劳动争议预防与处理等工作的人员。

1.4职业技能等级

本职业共设四个等级,分别为:四级/中级工、三级/高级工、二级/技师、一级/高级技师。

1.5职业环境条件

室内,常温。

1.6职业能力特征

具有一般智力和计算能力,以及较好的表达、沟通能力。

2

职业编码:4-07-03-02

1.7普通受教育程度

高中毕业(或同等学力)。

1.8职业培训要求

1.8.1培训参考时长

四级/中级工不少于72标准学时;三级/高级工不少于64标准学时;二级/技师不少于56标准学时;一级/高级技师不少于48标准学时。

1.8.2培训教师

培训四级/中级工的教师应具有本职业三级/高级工及以上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或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培训三级/高级工的教师应具有本职业二级/技师及以上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或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培训二级/技师及以上技能等级的教师应具有本职业一级/技师以上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或取得相关专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累计从事相关工作5年及以上。

1.8.3培训场所设备

培训场所应有可容纳20名及以上学员的标准教室或会议室,情景教学的场所应能容纳15~20人。培训场所应有必要的教学设备、设施,室内卫生、光线、通风条件良好。

1.9职业技能评价要求

1.9.1申报条件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报四级/中级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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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编码:4-07-03-02

(1)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①工作满5年。

(2)取得相关职业五级/初级工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后,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满3年。

(3)取得本专业或相关专业②的技工院校或中等及以上职业院校、专科及以上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含在读应届毕业生)。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报三级/高级工:

(1)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满10年。

(2)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四级/中级工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后,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满4年。

(3)取得符合专业对应关系的初级职称(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后,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满1年。

(4)取得本专业或相关专业的技工院校高级工班及以上毕业证书(含在读应届毕业生)。

(5)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四级/中级工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并取得高等职业学校、专科及以上普通高等学校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毕业证书(含在读应届毕业生)。

(6)取得经评估论证的高等职业学校、专科及以上普通高等学校本专业或相关专业的毕业证书(含在读应届毕业生)。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报二级/技师:

(1)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三级/高级工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

①相关职业: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员、仲裁员、调解员、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劳务派遣管理员、劳动保障协理员、社会工作者等,下同。

②相关专业:

技工院校(中级):人力资源管理、工商企业管理、行政管理等。

技工院校(高级):人力资源管理、工商企业管理、行政管理等。

职教中职:法律事务、人力资源管理事务、社会保障事务、社会工作事务。

高职专科:劳动与社会保障、人力资源管理、职业指导与服务、法律事务、工商企业管理、社会工作等。

高职本科:人力资源管理、法律,行政管理、社会工作等。

本科及以上:劳动关系、工会学、劳动与社会保障、劳动经济学、人力资源管理、工商管理、行政管理、法学、社会学、社会工作等,下同。

职业编码:4-07-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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级)证书后,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满5年。

(2)取得符合专业对应关系的初级职称(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后,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满5年,并在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三级/高级工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后,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满1年。

(3)取得符合专业对应关系的中级职称(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后,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满1年。

(4)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三级/高级工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毕业生,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满2年。

(5)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三级/高级工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满2年的技师学院预备技师班、技师班学生。

具备以下条件者,可申报一级/高级技师:

(1)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二级/技师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后,累计从事本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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