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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37T 3159-2018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工作规范.docxVIP

DB37T 3159-2018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工作规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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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03.040A16

DB37

山东省地方标准

DB37/T3159—2018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工作规范

2018-03-12发布2018-04-12实施

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

DB37/T3159—2018

I

目次

前言 II

1范围 1

2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术语和定义 1

4基本要求 2

4.1机构 2

4.2仲裁员及办案辅助人员 2

5受理范围与管辖 2

5.1受理范围 2

5.2管辖 3

6送达 3

7普通办案程序及要求 3

7.1立案受理 3

7.2组庭 4

7.3庭审 4

7.4审结 4

7.5归档 5

8简易办案程序及要求 5

8.1立案受理 6

8.2组庭 6

8.3庭审 6

8.4审结及归档 6

9集体争议案件处理要求 6

9.1总体要求 6

9.2仲裁 6

10仲裁监督 7

10.1内部监督 7

10.2外部监督 7

10.3改进 7

附录A(资料性附录)仲裁规范文明用语 8

DB37/T3159—2018

II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山东省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厅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山东省标准化研究院、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曲发川、赵红红、韩春梅、朱晓芃、王世卓、王平、刘世芹、高进华、齐婧妍、薛阳。

DB37/T3159—2018

1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工作规范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基本要求、仲裁受理范围与管辖、送达、普通办案程序与要求、简易办案程序与要求、集体争议案件仲裁要求、仲裁监督等。

本标准适用于我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工作。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必威体育精装版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DB37/T3158-2018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建设与管理规范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

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简称“争议案件”)

当事人基于劳动人事关系,因行使权利与履行义务产生纠纷而形成的案件。3.2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简称“仲裁委员会”)

由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独立处理争议案件的专门机构。3.3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简称“仲裁院”)

仲裁委员会下设实体化的办事机构,具体承担仲裁委员会的日常工作。3.4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庭(简称“仲裁庭”)

仲裁委员会处理争议案件的基本组织形式。

3.5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员(简称“仲裁员”)

由仲裁委员会聘任,依法处理争议案件的专业工作人员。仲裁员分为专职仲裁员和兼职仲裁员。

DB37/T3159—2018

2

3.6

简单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简称“简单争议案件”)

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明确的争议案件。3.7

集体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简称“集体争议案件”)

劳动者一方在十人以上并有共同请求的争议案件,或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的劳动争议案件。3.8

仲裁当事人(简称“当事人”)

因劳动权利义务发生纠纷,以自己的名义参加仲裁活动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4基本要求

4.1机构

4.1.1仲裁委员会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和适应实际需要的原则设立。

4.1.2仲裁委员会下设实体化的办事机构,即仲裁院,具体承担争议调解仲裁等日常工作。

4.1.3仲裁委员会处理争议案件应组成仲裁庭,实行一案一庭制。仲裁委员会可根据案件处理实际需要设立派驻仲裁庭、巡回仲裁庭、流动仲裁庭,就近就地处理争议案件。

4.1.4仲裁委员会应有专门的仲裁场所。仲裁场所应悬挂仲裁徽章,张贴仲裁庭纪律及注意事项等,并配备仲裁庭专业设备、档案储存设备、安全监控设备和安检设施等。具体要求参见DB37/T3158-2018

第5章。

4.2仲裁员及办案辅助人员

4.2.1仲裁委员会应根据工作需要,合理配备仲裁员和办案辅助人员。

4.2.2仲裁员聘任应符合DB37/T3158-2018中6.3.1的要求。

4.2.3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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