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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的历史类型根据法所赖以存在的社会经济基础及其所体现的阶级意志的不同,而对人类全部法律制度所作的总体分类,反映了法律发展的阶段性和规律性。法的历史类型的演进过程,在总体上就是法律发展的过程。1.社会历史形态与法的历史类型原始社会——氏族习惯1奴隶社会——奴隶制法2封建社会——封建制法3资本主义社会——资本主义法4社会主义社会——社会主义法5五大社会历史形态说私有制、阶级和国家出现以后形成了法;1法对社会关系的调整从个别调整发展为了一般调整;2从习惯到习惯法再到成文法的过程;3法律、道德、宗教等社会规范从混沌一体逐渐分化为各自相对独立的规范体系。42.法产生的一般规律3.法律发展出现的重要概念——法系含义法系是以法律的历史渊源、历史传统及法律的运行方式为依据,对现存的和历史上的各种法律制度所作的分类。大陆法系英美法系社会主义法系(2)大陆法系其一,含义大陆法系是承袭罗马法的传统,以《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为蓝本而建立起来的各国法律制度的总称。其二,大陆法系的特征强调成文法;不承认判例具有法律效力;在诉讼中奉行职权主义,坚持法官的主导地位,适用纠问制诉讼程序;职权主义强调法官在诉讼中的主动性,认为法官应承担寻求案件事实真相的主要责任,诉讼活动应以法官对案件的调查为主线而展开。因此,法官不是消极的裁判者,而是诉讼的积极参与者。强调公法和私法的分类。其三,范围属于大陆法系的,除了欧洲大陆国家外,还有曾是法国、德国、荷兰、葡萄牙等国的殖民地及受其影响的国家或者地区,包括日本、台湾地区等。(3)英美法系其一,含义英美法系又称普通法系,是承袭英国中世纪的法律传统而发展起来的各资本主义国家法律制度的总称。其二,英美法系的特征强调判例的法律效力;在诉讼中奉行当事人主义,法官居于消极的裁判者地位,适用对抗制诉讼程序;当事人主义强调,诉讼应以双方当事人的主张和举证为主,当事人可以按照自己的意志充分处分权利,并以此影响甚至主导诉讼,法官不是积极的参与诉讼,而是对当事人双方积极的诉讼活动消极的加以跟随,评判双方在举证和辩论过程中是否违反有关规则,并据此对案件做出裁判。在法律观念和法学教育方法上注重实用和归纳。其三,范围属于英美法系的,除了英国、美国等,还包括曾为英国殖民地、附属国的国家和地区,主要是英联邦国家。其四,两大法系的比较大陆法系英美法系法律渊源制定成文法是正式的法律渊源,判例一般没有约束力判例法为主,制定法次之法典编纂系统的法典单行的法规法官作用职权主义当事人主义诉讼程序纠问式诉讼对抗制诉讼法的继承是指,不同历史类型的法之间延续、相继的过程,即现行法在否定原有法固有的阶级本质和整体效力的前提下,吸收原有法中的合理因素,使之成为现行法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例如:罗马法复兴;亲亲相隐。4.法律发展的路径法的继承*“一般法”即整体法律现象****第一次分工:畜牧业和农业的分工剩余产品和产品交换;战俘转为家庭奴隶。第二次分工:手工业和农业的分工奴隶制的初步形成;战争频繁,氏族军事首领权力增大;家庭出现并逐步取代氏族公社成为基本经济单位。第三次分工:商业的出现出现私有制、奴隶制和阶级分化。***属于大陆法系的,除了欧洲大陆国家外,还有曾是法国、德国、荷兰、葡萄牙等国的殖民地及受其影响的国家或者地区,包括日本、台湾地区等。***属于英美法系的,除了英国、美国等,还包括曾为英国殖民地、附属国的国家和地区,主要是英联邦国家。***********第一讲绪论及法的发展法理学(jurisprudence)juris:权利,或者法律;prudence:智慧。因而法理学可以被理解为是“寻求法律的智慧”,或者“寻求对法律的明智理解的学问”。一、何为法理学?1.法理学的含义及其主要内容法理学从总体上研究法和法律现实的一般规律,研究法的产生、本质、作用、发展等基本问题,研究法的创制和实施的一般理论问题的理论学科。关联论运行论范畴论价值论本体论发展论所谓“一般法”,首先指法的整个领域,法理学要概括出各个部门法及其运行的共同规律、共同特征、共同范畴;其次指古今中外的一切法,法理学是对古今中外一切类型的法律制度及其各个发展阶段的情况的综合研究,其结论能解释法的一切现象。2.法理学在法学体系中的地位法理学是法学的一般理论,它以“一般法”为研究对象:它所处理的主要是法律的一般思想,而不是法律的具体知识,这些思想是解决法学各学科具体问题的前提,也是解决实践问题的前提。02法理学的对象是一般法,但它的内容却不是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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