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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12T 689-2016 机动车维修服务规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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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03.080.30R10

DB12

天津市地方标准

DB12/T689—2016

机动车维修服务规范

Servicespecificationformotorvehiclemaintenanceandrepair

2016-12-30发布2017-02-01实施

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

DB12/T689—2016

I

目次

前言 II

1范围 1

2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术语和定义 1

4基本要求 2

5维修服务流程 2

6服务质量管理 5

7诚信经营 6

附录A(规范性附录)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 7

参考文献 8

DB12/T689—2016

II

前言

本标准编写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天津市机动车维修管理处、天津市优耐特汽车电控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孙玉栋、贾彦勇、孙颖、康岩鑫、阚国清、王征、陆淑蕾、崔少华、盛程龙、单宝杰、粱卫国。

本标准于2016年12月首次发布。

DB12/T689—2016

1

机动车维修服务规范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向客户提供维修服务的术语和定义、基本要求、维修服务流程、服务质量管理和诚信经营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一类机动车维修企业、二类机动车维修企业及综合小修、发动机、车身、电气系统、自动变速器专项维修业户,其他专项维修业户也可参照执行。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必威体育精装版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GB/T

GB/T

GB/T

15746

16739

18344

21338

汽车修理质量检查评定方法

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

汽车维护、检测、诊断技术规范

机动车维修从业人员从业资格条件

GB32087轻型汽车牵引装置

JT/T816-2011机动车维修服务规范

3术语和定义

JT/T816-2011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为便于使用,下列重复列出了JT/T816-2011中的某些术语和定义。

3.1

机动车维修服务serviceformotorvehiclesmaintenanceandrepair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以下简称经营者)向客户提供机动车维修和修理及相关活动的总称。

[JT/T816-2011,定义3.2]

3.2

二级维护completemaintenance

除一级维护作业外,包括以检查、调整安全部件为主,并拆检轮胎,进行轮胎换位,检查调整发动机工作状况和排气污染控制装置等基本作业项目和附加作业项目,由维修企业负责执行的车辆维护作业。

注:改写GB/T18344-2001,定义3.3。

3.3

原厂配件originalequipmentmanufacturerparts

纳入车辆生产厂家售后服务体系和配件供应体系的配件。

[JT/T816-2011,定义3.4]

DB12/T689—2016

2

3.4

同质配件sameproductqualityparts

产品质量等同或者高于装车零部件标准要求,且具有良好装车性能的配件。

4基本要求

4.1经营者应符合GB/T16739的规定,并取得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4.2经营者应按照机动车维修行政许可事项开展维修服务,依法经营、诚实守信、公平竞争、优质服务。

4.3经营者应在维修业务接待场所对外公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信息:

a)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

b)机动车维修标志牌;

c)机动车维修服务流程图;

d)服务质量承诺;

e)质量保证期制度;

f)经备案的各项收费标准、维修工时定额、维修工时单价和常用配件价格;

g)客户投诉电话、邮箱和投诉受理程序;

h)所在地机动车维修管理部门的监督投诉电话;

i)企业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检验员、维修工(机修、电器、钣金、涂漆)、价格结算员、业务接待员的照片、工号以及相关信息;

j)车辆维修救援服务的时间、电话和收费标准;

k)质量信誉考核结果。

4.4经营者宜配备计算机、触摸屏等自助电子信息查询设备。

4.5经营者应对原厂配件、修复配件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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