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附加质子重离子医疗保险D款产品说明书.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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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大家附加质子重离子医疗保险D款

产品说明

为便于您了解本产品,本公司就本产品作如下说明:

一、产品基本特征

(一)本保险提供的利益保障

1.基本保险金额

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为人民币100万元。

2.等待期

除另有约定外,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30日为等待期。

续保或者经本公司同意进行保险产品转换而投保本产品的无等待期;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经医院及专科医生初次确诊罹患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恶性肿瘤--

重度,由此而导致的治疗,无论是否在等待期内,本公司均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3.保险责任

在被保险人的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3.1质子重离子医疗保险金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因初次确诊罹患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

恶性肿瘤--重度,并在医院经专科医生诊断必须接受质子重离子放射治疗的,本公司对被

保险人在上海质子重离子医院,暨复旦大学附属肿瘤医院质子重离子中心接受质子重离子

放射治疗期间发生的,合理且医学必需的质子重离子医疗费用,本公司根据本合同条款中

的2.5补偿原则,按照约定的给付比例在基本保险金额内给付质子重离子医疗保险金。具

体的给付比例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本项责任下不包括化学疗法、放射疗法、肿瘤免疫疗法、肿瘤内分泌疗法和肿瘤靶向

疗法所产生的医疗费用。

本公司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累计给付的质子重离子医疗保险金之和以质子重离子

医疗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为限。

3.2责任延续

对于本附加合同到期日前发生的且延续至本附加合同到期日后30日内的质子重离子

放射治疗,本公司仍然按照本附加合同约定、在基本保险金额内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3.3补偿原则

若被保险人发生的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已通过本附加合同之外的商业性保

险、公费医疗、基本医疗保险、政府主办补充医疗及其他政府机构或者社会福利机构等途

径得到了部分补偿,本公司仅对剩余部分按照本附加合同的约定进行给付。

(二)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医疗费用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者注射毒品;

(2)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武装叛乱、核爆炸、核辐射、核污染;

(3)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或注射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

非处方药不在此限;

(4)被保险人参加未经科学或者医学认可的试验性或者研究性治疗及其产生的后果

所产生的费用;

(5)未书面告知的既往症、本附加合同中特别约定除外的疾病;

(6)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和染色体异常(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

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

(7)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性病、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

《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

(8)被保险人因医疗事故、药物过敏或精神和行为障碍(依照世界卫生组织《疾病

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确定)导致的伤害;

(9)疗养、康复治疗、心理治疗、美容、矫形、视力矫正手术、特定牙齿治疗、安

装假肢、非意外事故所致的整容手术;

(10)使用未获得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或者批准的药品或者药物;

(11)未经医生处方自行购买的药品、医生开具的超过30天部分的药品费用(当地

医保政策另有约定的除外)。

其他免责条款:除以上责任免除情形外,本合同中还有一些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的

情形,详见《大家附加质子重离子医疗保险D款》条款中的“2.4保险责任”、“4.2保险

事故通知”、“5.1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5.2年龄性别错误”等条款中突出显示的内

容,请投保人务必特别注意。

(三)投保范围

凡符合本公司承保条件者,经本公司同意,均可参加本保险。

(四)保险期间

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为一年,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零时开始,至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

期间期满日的24时止。主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险合同效力终止。

(五)交费方式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在本附加合同上载明。

投保人可以与本公司约定在投保时一次性交清保险费,也可以与本公司约定按分期支

付的交费方式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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